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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曲中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马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马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甘某,云南靖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31日被马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马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6被马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一案,以曲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在马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甘某、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张某乙、张某甲三人于四万元人民币聘请一专业人员窜至曲靖市马龙县小寨工业园区元泰钢铁厂的地磅上安装一地磅干扰器,并通过与地磅干扰器配套的遥控器调解磅秤,使过磅车辆重量减轻,从中盗窃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9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

2、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地磅干扰器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8.84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

3、2008年3月中下旬至4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自己事先安装的地磅干扰器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数十一次,共计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92.43吨,价值人民币x.5元。

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地磅干扰仪改变地磅显示值,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张某甲、张某乙盗窃价值x人民币元,数额巨大,陆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x.5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三被告人在第一桩盗窃中为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互为主从。张某乙具备自首情节。

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第二桩盗窃应为盗窃未遂,第三次盗窃是被告人陆某某主动交待,应比照自首处罚,同时,被告人陆某某在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张某乙、张某甲三人于四万元人民币聘请一专业人员到曲靖市马龙县小寨工业园区元泰钢铁厂的地磅上安装一地磅干扰器,并通过与地磅干扰器配套的遥控器调解磅秤,使过磅车辆重量减轻,从中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9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某某供述证实:

2007年8月至9月,张某甲、张某乙和在元泰钢铁厂做过铁。当时我在曲靖,他们带了一个人来找我。后他们说到铁厂去看看,到了之后我就去门卫那里和门卫聊天,他们三个在车上,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就走了。第二天就开始发铁了,后来张某甲走了,我才知道那个人是做地磅干扰器的。张某甲走时我拿来四五千块钱给他。这回总共拉了四五天(每天一次),大概多拉得8到9吨,这是张某乙告诉我的,他还说做到8、9吨时干扰器坏了,做不下去了。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

2007年下半年,我和张某乙,还有一个叫小吴的人去曲靖。陆某某要搞地磅,我在报纸上知道小吴可以将地磅搞多、搞少,我就通过电话联系了。在电话里姓吴这个说要四万块钱,陆某某说要当面谈,后在大堂里面我们三个和姓吴的谈,最终陆某某和姓吴的这个人谈成四万块钱。这四万是我和张某乙出的。我们到铁厂后,陆某某把车开进铁厂,陆某某就走到铁厂大门门卫那里去套近乎,让门卫出不来,姓吴的就去地磅称上装干扰器,我和张某乙在车里,能看到地磅称。第二天,我们去调试,第一次调试不正常,是不是接着还是第二天就调试好了。每辆车减少就是一吨左右,调试好后,是等了一天还是两天等陆某某把款打进厂里之后,才开始拉铁。总共拉了两三次铁,因为都是陆某某一个人在操作,赚了多少钱我们不知道,卖给谁我们也不知道,陆某某给了我几千块钱我就回来了。我回家两天,张某乙就打电话给我说干扰器坏了,这时姓吴的也走掉了,他也就回来了。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

我来自首,我利用干扰仪盗窃着元泰钢铁厂的铁。利用干扰仪共多得了9吨多,10吨不到一点铁。我和张某甲只是出钱,所有的发铁、拉铁、买铁、遥控器的操作都是陆某某一手办的。

4、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九份证实:

单子签名人均为陆某某,品名为10#铁

证实了2007年9月份陆某某在元泰钢铁有限公司买10#铁九车。

5、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

标的鉴定价格为2720元\吨,标的鉴定价格:2720×9=x元。

二、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地磅干扰器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8.84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但在实施盗窃中,被他人发现,盗窃未得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孙元明证言证实:

今年5月份,其它公司的车倒车时把我们的地磅弄坏掉,我们就请地磅生产厂家来修,修时就发现地磅里安装了个电子遥控器,我们就向马龙县公安局报案。第二天我们又请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来看,他们看后确定是电子遥控器,这个遥控器人不在时不起作用。然后我们就在厂里开始排查客户,排查后我们发现陆某某。他每发一车铁都要在磅秤旁边,双手都放在裤包里面。5月20日这天,陆某某又从厂里发了三车铁,过磅后,出了大门我们又把他堵回来,要求再过一次磅,过后发现两次过磅的数字有出入。陆某某说私了,我没理他,就向马龙县公安局报了案。

2、被告人陆某某供述证实:

我在元泰钢铁厂地磅上装上电子监控器已经有一个多月了,是在曲靖请人装的,那个人湖北口音,人我不认识。通过遥控器就可以操作电子监控器,我在铁厂的什么地方都可以监控,只要车一上磅,按一下遥控器就可以了,车下磅的时候再按一下就可以了。

3、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技术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内容:

云x毛重31.22吨

云x毛重31.38吨

云x毛重28.38吨

4、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品名:10#铁

云x毛重28.28吨

云x毛重28.42吨

云x毛重25.44吨

5、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

标的鉴定价格为4080元\吨,标的鉴定价格:4080×8.84=x元。

三、2008年3月中下旬至4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自己事先安装的地磅干扰器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数十一次,共计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92.43吨,价值人民币x.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某某供述证实:

我在元泰钢铁厂地磅上装上电子监控器已经有一个多月了,是在曲靖请人装的,那个人湖北口音,人我不认识。通过遥控器就可以操作电子监控器,我在铁厂的什么地方都可以监控,只要车一上磅,按一下遥控器就可以了,车下磅的时候再按一下就可以了。(通过电子监控器),每车可以多得5-8吨铁。安上监控器后,我每月拉4到5车,总共拉了11车铁,多得的铁在55-88吨之间。铁被我买在了无锡和广东江门两处。从2008年3月26日至4月9日,4月19日至4月27日,5月10日至5月15日,5月17日至5月19日,我每天都从元泰钢铁厂拉60吨铁。由李小虎、何显才他们几个运输,从马龙到曲靖,(拉到曲靖的铁)有时在火车站过磅,有时在火车站对面的饲料厂过磅。过磅多于60吨以上的就是我用干扰仪做出来的。

2、李小虎证言证实:

我、何显才、李艳华、李忠华、李克平(李成峰)五个人帮陆某某拉铁到曲靖,我的车牌为云x和云x两张车,何显才的为x,李艳华的为x,李忠华的为x,李克平的为云x。都是拉到火车站和饲料厂两处过磅。

3、何显才证言证实:

我一直给陆某某拉铁,直到他出事,前前后后近半年时间,拉铁的车牌为云x。我、李小虎、李艳华、李忠华、李成峰几个人帮陆某某拉铁,李小虎的车牌为云x,李艳华的为云x,李忠华的为云x,李成峰的为云x。拉到曲靖火车站和国雄饲料厂过磅。都是从铁厂出来直接拉到曲靖,不存在中途上下铁的情况。

4、崔向林证言证实:

我在国雄饲料厂担任保卫工作,我们的地磅就在保卫室里面,过磅单上都有车的车牌号码。

5、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26日品名为18#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22吨

运输人:杨永供(车牌:云x)净重18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26日客户:恒鑫公司

云x净重22.7900吨

云x净重24.8300吨

云x净重20.7900吨

净重总计68.41吨。

6、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28日品名为14#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19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20.5吨

运输人:李成峰(车牌:云x)净重20.5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28日客户:恒鑫公司

云x净重23.95吨

云x净重21.71吨

云x净重22.9吨

净重总计68.56吨。

7、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29日品名为18#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0.5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17.50吨

运输人:李成峰(车牌:云x)净重22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29日

云x净重23.34吨

云x净重20.29吨

云x净重24.8吨

净重总计68.43吨。

8、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31日品名为22#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李成峰(车牌:云x)净重19.5吨

净重总计39.5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3月31日

云x净重22.82吨

云x净重22.24吨

净重总计45.06吨。

9、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4日品名为18#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张宗静(车牌:云x)净重20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4日

云x净重22.72吨

云x净重22.74吨

云x净重22.72吨

净重总计68.18吨。

10、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6日品名为14#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1吨

运输人:张宗静(车牌:云x)净重19吨

运输人:李成峰(车牌:云x)净重20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6日

云x净重23.85吨

云x净重21.75吨

云x净重22.74吨

净重总计68.34吨。

1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4日品名为10#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李忠华(车牌:云x)净重20吨

净重总计4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4日

云x净重25.42吨

云x净重24.88吨

净重总计50.3吨。

12、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5日品名为10#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1吨

运输人:李忠华(车牌:云x)净重19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20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5日

云x净重23.88吨

云x净重22.89吨

云x净重21.91吨

净重总计68.68吨。

13、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6日品名为10#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0.5吨

运输人:李忠华(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19.5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6日

云x净重23.35吨

云x净重22.28吨

云x净重22.88吨

净重总计68.51吨。

14、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6日品名为10#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19吨

运输人:李忠华(车牌:云x)净重20.5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20.5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6日

云x净重21.9吨

云x净重23.4吨

云x净重23.44吨

净重总计68.74吨。

15、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及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1)曲靖市马龙县元泰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三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7日品名为10#生铁货主:恒鑫公司

运输人:何显才(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李忠华(车牌:云x)净重20吨

运输人:李艳华(车牌:云x)净重20吨

净重总计60吨。

(2)曲靖国雄饲有限公司过磅单一份:

过磅时间:2008年4月27日

云x净重23.41吨

云x净重23.41吨

云x净重21.9吨

净重总计68.72吨。

16、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

标的鉴定价格为2720元\吨,标的鉴定价格:2720×9=x元。

全案其他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份证实:

2008年5月20日,社区民警经多次工作,发现陆某某利用电子干扰仪盗窃元泰钢铁厂钢铁。证实案件来源。

2、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证实陆某某出生于1963年5月1日,张某甲出生于1969年9月21日,张某乙出生于1969年12月12日。证实了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四份及询问笔录一份:

证实了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的归案过程。张某乙自首经过。

4、产品技术鉴定报告:

受曲靖市马龙县公安局委托,对曲靖市马龙县小寨工业园区元泰铁厂上安装的电子设备进行鉴定。

鉴定对象:1#鉴定物:该物呈黑色,一端有四根导线引出,另一端有一根5cm的天线引出;

2#鉴定物:该物外壳呈银白色,有一杆天线,有6个按键:1、2红色按键和3、4、5、6黑色按键;

3#鉴定物:该物外壳由热缩管包装呈黑色,一端有四根导线引出;

鉴定结论:1、该鉴定物(1#鉴定物和2#鉴定物配套使用)为地磅干扰仪;2、当1#鉴定物(地磅干扰仪主机)接入正常使用的地磅电子称传感器的传输线上,按2#鉴定物(遥控器)1、2键可以改变称重显示器上的显示值,按3、4、5、6键可复位;3、2#鉴定物(遥控器)和1#鉴定物(地磅干扰仪主机)配套使用,在有效范围内可以对地磅干扰仪主机进行遥控;4、在有效范围内,用2#鉴定物(遥控器)对1#鉴定物(地磅干扰仪主机)进行遥控,改变地磅秤传感器传输线上的电压,从而改变称重显示器上的正常显示值;5、因现场无法恢复原始状态,故3#鉴定物的功能不能确定。

证实了1#鉴定物和2#鉴定物配套使用,为地磅干扰仪;在有效范围内可以改变称重显示器上的正常显示值。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

中心现场位于元泰钢铁厂东南侧过磅秤,秤西南角下电线上接有一方形电器,规格为7.5cm×4cm×2cm,接口处包扎有电胶布。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张某甲、陆某某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7、辨认笔录:

(1)、陆某某在八个遥控器中辨认出X号遥控器为自己使用的遥控器。

(2)、张某甲在八个电子仪器中辨认出X号电子仪器和他安装在元泰钢铁厂地磅上的干扰仪一模一样。

8、马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物品持有人为陆某某。扣押物品为:1、遥控器一个2、地磅称干扰仪两个。张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4000元;张某乙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

9、出示物证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盗窃数额巨大。在第一起盗窃中,即,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9吨,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陆某某实施了主要盗窃行为,应为本次盗窃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从犯。在第二起盗窃中,即,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8.84吨,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系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十一次盗窃事实,即2008年3月中下旬至4月27日,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数十一次,共计盗窃元泰钢铁有限公司生铁92.43吨,价值人民币x.5。应比照自首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犯罪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乙系从犯,在犯罪后,主动自首,并退还所分得的全部赃款,犯罪较轻,对其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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