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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平光欣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焦作平光欣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焦作平光欣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平光欣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婉清,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平光欣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某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婉清、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欣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是因河南北方平原光电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后,对职工安置过程中落实政策引起的纠纷,此纠纷应由相关部门按照企业破产政策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据此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上诉称,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违法必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依法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欣锐公司辩称,上诉人是原河南北方平原光电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9月9日,该公司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欣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对上诉人进行托管,并按照托管协议积极推进安置工作,由于上诉人的原因,致使新的劳动合同无法签订,本案是执行国家政策的遗留问题,应按有关政策特殊对待,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定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归纳庭审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围绕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欣锐公司是破产企业的接收公司,而从2006年9月28日接收上诉人后,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欣锐公司既然愿意接收员工,就与重组没有关系,根据新的《劳动法》欣锐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被上诉人认为,欣锐公司与职工是托管关系,并没有劳动关系,河南北方平原光电有限公司是政策性破产,应当适用政策来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原河南北方平原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是政策性破产,欣锐公司是托管公司,王某某要求欣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赔偿2倍工资,属于企业改制落实政策的遗留问题。该问题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大,不是法院用司法手段可以解决的,应由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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