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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4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5月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男,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4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员金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某某、被告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让的近亲属王某新、王某菊、王某婷、穆加倍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回到家时,在其母亲范秀琴的房间内发现本村村民王某让将范秀琴的裤子脱到脚脖处,欲对其母亲实施强奸,被告人王某甲看到此情景后便对王某让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被告人王某乙回到家后也对王某让实施了殴打。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王某乙才让王某让的家属将其拉往医院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王某让系被他人殴打造成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肱骨骨折,多个器官继发严重病理生理学改变及功能衰竭导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清结。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伤害被害人王某让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王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回到家时,在其母亲范秀琴的房间内发现本村村民王某让将范秀琴的裤子脱到脚脖处,欲对其母亲实施强奸,被告人王某甲看到此情景后便对王某让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被告人王某乙回到家后也对王某让实施了殴打。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王某乙才让王某让的家属将其拉往医院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王某让系被他人殴打造成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肱骨骨折,多个器官继发严重病理生理学改变及功能衰竭导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清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2009年4月4日凌晨5点来钟左右,我和我爱人、我儿子去获嘉县红十字会医院看病,在上午8点40分左右回到了家中。我从我家街门北边的偏门进到了院里,把街门打开把车放进院子里,然后,我把我爱人送进屋里我把街门关上,又从偏门出来,把偏门关着没有上锁,我就从家里出来,看到我村有一名老人我不清楚叫什么名字,在我家门口南侧站着,什么也没有说,我就去街里买牙刷了,大概过了十来分钟,我买牙刷回来,看到我家的偏门被打开了,我从偏门进到屋里,到我妈住的里间时看到在我家门口站着的老人穿着上衣,裤子已经脱到膝盖处,并且那名老人正在脱我母亲的裤子,已经把裤子脱到脚脖处,我看到后很生气,我就上前拽住那名老人背部的衣服,把他拽到我母亲住的房间门口,之后,我扇了他两耳光,又踢了他左小腿一下,照他后背打了几拳,我从小桌上拿了一根小棍敲了那个老头的小腿一下,屁股两面三下,其他就没有再打了,一直骂那名老人。过了有约半个小时,我父亲王某乙也回家了,看到这种情况,我又给我父亲说了这件事,我爸也很生气就说:打他。然后,我父亲就用巴掌扇那个老人脸两下,具体什么部位人记不清了,然后又用拳头打了那位老人前胸一下,然后,我就在我母亲房间的外面小桌子上拿了一根木棍敲那老人小腿一下,又朝那个老人臀部敲了两下,然后,我父亲对我说:让我去喊那位老人的家人看怎样处理这个事,之后海新女儿和她奶奶来到我家,然后海新的奶奶打了那个老人的后背三下,并且说:恨死你了,这么不要脸,然后对我父亲说好话,让那个老人走,我父亲不让那老人走,他们两个人就走了,我气不过又用右手拳打了那位老人背部两下。大约又过十五分钟,我父亲又让我去喊海新,海新还是不去,海新的母亲说:都是自己庄的,让他回家算了。我啥也没说就回家了,中间又过了几分钟,我又去海新家,对海新说:你去找我父亲看看这件事咋处理哩,海新还是不去,我就又回家了。停了一会儿,海新女儿和海新母亲骑着一辆脚蹬三轮车来到我家,又对我父亲说好话,让那个老人走,我父亲还是不同意,海新的母亲又和我家的邻居说说,然后就走了,我就去大街上了。停会我回到家里,看到海新母亲还有两个女的我不认识他们是哪里的人,在和我父亲吵架,并且要强行把那个老人拉走,我父亲不让,挡在那位老人前面,然后,那个老人的女婿拽着我父亲的衣服并且把衣服扣也拽掉了,但是没有让他们把那个老人拉走,又吵了一会,我叔王某立来了,又和他们吵了一会,然后他们就都走了,那个老人还留在我们家里,大概过了三十几分钟,民警就过来了,把这件事调解处理了,让120把那个老人拉走了。我母亲患有精神病,那个老人脱我母亲裤子时,我母亲躺在床上没有动。那个老人受伤了,我看到他身上有血,我弄不清是我打的还是我父亲打的。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

2009年4月4日上午8点钟我回到了家街门口时,听到我二儿子王某甲在家里瞎呼,我就进屋了我二儿子正在拽我村的王某让,我看到王某让的裤子已经脱到了膝盖处,我二儿子拽着他把他拖在地上,王某让坐在地上,然后我儿子王某甲用巴掌扇王某让的脸,接着又跺了他一脚,把王某让踹到了我爱人住的里间门口,王某让坐在地上,接着王某让准备起来走,被我挡住了。我让王某甲去叫王某让家的人来说事,王某让就又躺在地上,往后就没有打他了。后来王某银来了,我问王某银是公了还是私了,王某银说私了,我让王某甲又去叫我三兄弟王某立了,王某立与王某银就在我家院子里说私了的事,我一直是在里间门口挡住王某让不让他走,王某让一直在里间地上坐着,后来王某让女婿不同意拿钱,最后王某银、王某云、王某甲签了个协议,医院的医生才把王某让拉走了。

2、证人证言

(1)邵丹丹证,2009年4月4日也就是阴历清明节我与王某甲去获嘉红十字会医院看病了,回到家大约是上午9点来钟的时间,王某甲把我送到了里间他就出来了,之后他一直没有回我的房间来,大约是中午时,王某甲在客厅里问了一句,他问我吃饭不吃,我在里间说我不吃,他就没有进里间一直到后来,我在里间好象是听见王某甲被人带走了。

(2)葛艳丽证,我是医院护士。2009年4月4日,是我和杜再军负责值班出诊的。中午12时50分,我接到了120指令,我们赶快到帅庄村东头接个病人,我问病人家电话是啥,病人叫啥,120说病人家不说叫啥,之后我们就去了帅庄村,刚开始有人不让拉病人,停有二十来分钟我们才进屋把病人拉走了。

(3)杜再军证言

其证明内容和葛艳丽证明的一样,主要是去帅庄拉病人的情况。

(4)王某新证,2009年4月4日上午八、九点钟,我在家干活了,本村王某乙的二儿子来到我家中,当时我正在擦我家的街门,王某乙的二儿子站到我家的门口,他问我:这是王某让的家吗我说是,他说:你去村东边王某乙家吧,我说我的腿疼,我去不了,有啥事,他说:我在这跟你说不清,你看你爸做的啥事,你要不去的话,我就把你父亲开扒了,他说过这话就走了,停了一会,我母亲从外边回来了,我对我母亲说:你去村东边王某乙家吧,我爸在他家出事了,我母亲骑上自行车带着我女儿王某娟就去了王某乙家了,大约十点多钟,我母亲和我女儿从王某乙家回来了,我本家叔王某江也到了我家了,我母亲和王某江商量让我三叔王某银去王某乙家说事,王某江就去本村面粉厂找我三叔,我女儿对我说:俺爷的手烂了,停了一会儿,王某乙的二儿子又去我家了,他对我说:你家咋不去人哩。我妈说:停会儿让他三叔去,我说:我爸有老年痴呆症,我向你道歉,我母亲也向王某乙的儿子道歉,我听见我家的电话响了,我去接电话了,王某乙的二儿子就走了,停了一会儿,我三叔王某银去了我家了,王某银说:我认识王某乙家的邻居,他是我的战友,他说他去把事说说,让咱去把人接过来,我三叔王某银说过此话就走了。我母亲骑三轮车就出去了。下午1点多钟,我妹夫焦文喜去我家了,他对我说:哥你咋还在家了,咱爸在获嘉中医院哩,快不中了,你赶紧去吧。我骑自行车就去了获嘉县中医院了,到中医院后,我在住院部二楼外二科X房间见到了我父亲在病床上躺着,正在抢救,我父亲腿上有伤是黑青,腿两边有黑青,我父亲已昏迷不醒了,我喊他喊不应,当时我去医院时,电车坏了,我先去修车了,我修好车回到了医院,我三叔对我说:你爸转到了新乡三院了,他让我先回家,我就走了,为了给我父亲年看病,我骑车去辉县X镇X村亲威家借钱,晚上9点来钟,我妹夫给我打电话说:咱爸不中了。我父亲有老年痴呆症好几年了,他有时正常,有时糊涂。

(5)焦文喜证,2009年4月4日上午10点多钟,我老婆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小孩舅王某新给家里打电话说咱爸去村东头一家欺负一个神经病妇女,想让我们回家去看看哩,我接过电话就赶快回家带着我老婆王某婷往帅庄去了,到了帅庄村后,我老婆让我直接带着他去东头王某乙家了,当走到王某乙家门口时,我岳母从他家院里往外走,我老婆问我岳母:“妈俺爸哩”,我岳母说:在里头呢。我就也往王某乙家里面去,到他家里后,我看见岳父王某让在他家里间门口的地上坐着,我岳父面部有黑青,鼻下有血,嘴上也有血迹,我问我岳父:“爸是谁打你的”,我岳父说:他家人。我就去抱我岳父,这时过来了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拦住我说:不准走。我问他为什么不让走,他说:你问他咋来俺家了,我说:我不知道情况,我知道现在他脸上有伤,让他现在先去看病,但那个男子还是说不同意,然后,我们就开始发生争执了,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我丈叔王某银也进到了王某乙家了,他把我拉到了一边的路上说:不让我与他家人发生争执,还说他家人想要二万元钱,我不同意,我就先让王某银问问我岳父到底有没有欺负人家,王某银进到他家一会儿就出来了说:问了你爸说没有,我就说那咱先回家商量商量再说吧,我们就回去了到了三银家,到家经商量后,我用手机拨打了110电话报了警。停会儿派出所民警去了,我们一块去了王某乙家说事了,最后派出所的民警拿出了一份协议书,我为能早点给岳父看病,就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对方也有人签了字,签完协议书后我们说把岳父送到了医院。协议书内容我只记得两条,一条是互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条是医药费用自理,因为当时急着去给岳父看病,所以只记这两条。

(6)王某银证,2009年4月4日上午10点多钟,我本家哥去本村面粉厂找我说,我哥王某让在本村东头王某乙家出事了,我问他出啥事了,他说,咱哥欺负王某乙老婆了,你回去看看吧。我就放下手中的活,先到了大哥王某让家里,我问大嫂咋回事,大嫂说你大哥迷瞪脸去王某乙家在那坐哩,王某乙家人说你哥尻人家了,大嫂说完我就直接去王某乙家了,到他家后,我看见王某乙、王某乙老婆、王某乙的大儿子、二儿子共四个人在家里了,我还看见我哥王某让在他家堂屋东里间门口地上坐着,我见我大哥脸上有血,我就问我大哥咋回事,他说他家俩人打的,我就问王某乙到底是咋回事,王某乙说:你看你哥办的这事,我问他办啥事了,王某乙说:俺儿看见你哥侮辱俺媳妇了,你看这事咋办,公了私了了,我说你说咋办了吧。他说私了这事吗,他说私了的话拿出两万元钱。我就问他为啥要二万元钱,不能光凭你们一家人说,我刚才问我哥王某让咋回事,我哥说没有咋她,还说你家人打他了,你说俺哥侮辱你家人了,有啥证据,王某乙说:俺儿子知道情况,我说光凭你家人说了不行,俺家人也没有人在场,我说出钱的事我不当家,得回去商量商量再说,后来停有十几分钟,我侄女婿焦文喜也去王某乙家了,我们双方谈不成我就走了,大约十二点来钟左右,焦文喜用手机打110报的警。下午1点多钟,大新庄派出所的民警去王某乙家处理这件事,经双方协商先让我哥去医院看病,王某乙家人没有再提赔偿的事,最后双方还签有协议,王某乙的儿子和焦文喜二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内容我不清楚。

(7)王某位证,2009年4月4日上午九点来钟,我回到家中后,没有停多长的时间,王某乙的儿子王某刚去我家喊我,王某刚对我说:二爷你和我二奶去我家吧,王某让在我家欺负我妈哩。然后,我和我妻子岳秀荣步行去了王某乙家,王某刚又去喊他叔们了,我到了王某乙家后看到王某让坐在东里间北侧小屋门口内侧的地上,王某让的裤子脱到膝盖处,还没有穿上裤子,光着屁股坐在地上,王某乙也在那个房间北侧蹲着,一边哭,一边说:不让王某让走,王某乙的意思是让把王某让家的近门人喊来,说说王某让不让他再来王某乙家,王某乙的妻子坐在北侧里的床上,他们三人都在里间,王某乙的妻子也不说话,平时也没有人和王某乙的妻子说话,我没有注意王某乙妻子穿衣服是啥样的,我看到王某让后也掉泪了,我说王某让,你这么大岁数,咋办这事了,王某让叹口气说:他再也不敢了。我说:你咋见人了,王某让一直叹气说让我救救他,意思是让他走,我也对王某乙说让他走吧,王某乙说让把王某让的近门都叫来把事说说。王某刚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人回家了,王某刚回到家说王某让,你的近门不来,可不会让你走,王某刚又去喊王某让的近门人,后来王某让的妻子和他孙女来了。王某让的妻子对王某让说:我给你做吃做喝的,你来这办的啥事。王某让的妻子打了王某让脸上几巴掌,王某乙对王某让的妻子说:你走吧,等会儿你们近门人来了再说说。然后王某让妻子和孙女走了,我说王某乙让王某让走吧,王某乙不让他走,后来,我和我妻子回家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我到王某乙家后,王某乙对我说今天是王某刚抓住了王某让欺负他的妻子了,具体没说抓住王某让时是啥情况,王某乙说他问王某让了,王某让说他来王某乙家五回了,王某让只是说他以后不再来了,王某乙还说王某让以前来他们家,王某乙的儿媳妇小丹逮住过。

(8)岳秀荣证,今天上午9点多钟,王某刚到我家说:二爷、二奶你们快去我家,王某让在我家欺负我妈呢。于是我和老伴王某位一起随王某刚到了王某乙家里,在王某乙家里东里间我看到王某让下衣退到膝盖以下,光着屁股坐在门口,我老伴王某位说王某让,你这么大岁数了,你咋办这事哩,这时王某乙让王某刚去喊王某让的家里人,一会儿小刚回来了说,王某让的儿子腿有病不能来,又过了一会儿,王某让的爱人和她的孙女来了,王某让的爱人到前说:我给你做吃做喝让你来办坏事哩,上前扇了王某让几个耳光,这时王某乙上前拦住他,把他推走了。我在场时王某乙扇了王某让一巴掌,也不知道是打到头上还是脸上了,我急忙拦住了。当时王某让一直光屁股在地上坐着,他说:你救救我让我走吧,我永不犯了,再犯枪毙我都行。王某乙的妻子有精神病。

(9)徐贵英证,我和王某让是夫妻关系,2009年4月4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我村王某乙的儿子去我家,当时我儿子王某新在家,我到大街买过菜后回到家,听我儿子说:刚才王某乙的儿子来家说俺爸在人家里出事了,我推三轮车就往王某乙家去。王某乙见着我说:你先走吧,喊你本家个人来这说事。我看见王某让在他家地上坐,我问王某乙是咋回事,他说你问他吧,我也没有颀着问就回去了,到邻居王某江家门口见着了王某江,我就让王某江和我一块又去王某乙家说事了。我们到那以后,我对王某乙说:王某让有老年痴呆,今个没有看好他,你让他走吧,王某乙当时不同意,后来王某江就让我先走了。我刚到家没有几分钟,王某江就也来家了,王某江说,王某乙说公还是私了,你能把事说到底不能,我说我不能把事说到底,我和王某江商量了商量让王某江去喊王某银去说事,王某江就走了。

(10)王某江证,2009年4月4日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在我家大门口站着,我村王某让的老婆到我家门口对我说:王某让在东边作了个事,咱到那去看看吧。我说中,我跟着王某让的老婆到了村东边王某乙家,我进到王某乙家后看见王某乙和他其中的一个儿子在家,我还看见王某让在他家地上坐着,王某让脸上有黑青,这时王某让老婆对王某乙说:王某让有老年痴呆症没有看好,你让他走吧,王某乙不同意,然后二人吵了几句我就对王某让的老婆说:你先走吧,她就走了。她走后,王某乙对我说:你能把这个事说了,是公了还是私了,我一听他这样一说,我说我不能说了这个事,我就从他家出来走了。从他家出来后,我就到我村面粉厂找到王某银把这个事说了说,让他去王某乙家说事,后来我就回家了。

3、书证

(1)户籍证明

(2)协议书、收条

证明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清结,赔偿被害人五万元。

4、现场勘验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证明王某让系被他人殴打造成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肱骨骨折,多个器官继发严重病理生理学改变及功能衰竭致死亡。

6、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王某让的住院病历和检查报告单。

7、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

8、公证书

证明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经公证处公正。

9、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伤害被害人王某让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之后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让年龄较大,被告人对其实施殴打,阻挠被害人及时抢救,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刘玉民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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