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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南阳市棉花转运站与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

负责人来某某,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蒋大民,卧龙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棉花转运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大强,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强,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榆西组)、上诉人南阳市棉花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与被上诉人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榆西组、转运站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榆西组的负责人来某某委托代理人蒋大民、上诉人转运站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陈大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620元,退回南阳市棉花转运站550元,退回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X元。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李某梅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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