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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盲人协会因与南县南洲镇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民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县盲人协会。

负责人唐某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某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X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樊立明,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廖某,南县X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南县盲人协会因与南县X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南县X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县盲人协会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县盲人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上诉人南县盲人协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县盲人协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新国

审判员孟令球

审判员何为贵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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