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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七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乙与本村村民黄某戊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后黄某戊胞弟黄某己等人到吕某乙家询问情况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吕某乙用棍将黄某己右眼打伤,致黄某己右眼眶内侧壁凹陷骨折。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己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黄某己受伤后,在商水县公安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住院6天(时间自2009年1月28日至2009年2月3日),被害人共提交医疗费单据3张计款1890元、交通费单据11张计款350元、鉴定费票据1张计款17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乙供述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黄某己、吕某丙、吕某丁、黄某戊等人到其家中,黄某己等手里拿着棍,打住其妻马晴、女儿吕某丽了,当时黄某己用棍打其儿子吕某壬,其上前抱住黄,其三人在一起厮打,其把黄某倒了,他的眼磕在井沿砖头上,后吕某丽、马晴被打倒在地上,黄某己等人就出去了。

2、被害人黄某己陈述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其外甥女吕某勤给其打电话说她妈黄某戊被人打了,其就和黄某癸、王某、吕某伟一块到葫芦湾村,其一进入他家院子,见许多人在打架,问谁打其姐了,接着有人用棍敲在脸上,又有人从其背后一棍敲在其头上,其用胳膊把他弄倒了,那人用棍朝其右眼上捣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在场的人说运良叫人家的眼捣瞎,后有人把其拉出吕某乙家外。

3、证人吕某庚证言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3、4点,吕某乙与黄某戊家生气了,吕某乙的儿子吕某壬用砖把黄某戊的鼻子打流血了。黄某女儿吕某勤给其舅黄某己打电话说她妈挨打了,黄某他姐受伤了,就到吕某乙家。一进院,黄某吕某打起来,吕某乙用棍朝黄某眼上打了一下,当时眼就肿了,后派出所的去了,双方就不打了。

4、证人吕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2、3点,其与妻子正在地里干活,张晓芬到地里说吕某壬把其家的东西砸了,其找吕某庚、吕某丁、黄某戊让他们去看看。走到村里,碰见吕某乙、吕某壬等人,男人手里拿着棍,其中一人用棍打在其右胳膊上,后黄某戊被打倒了。黄某戊的弟弟来了,吕某乙用棍朝他眼上捣了一下,黄某戊的弟弟就倒下了。

5、证人黄某癸证言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黄某己接到他外甥女的电话说黄某姐姐被人打了,其与黄某己、吕某伟、王某一起开车到胡庄去,其在后边跟,看到黄某己走进一家大门口问谁把人打倒,接着看到一个60岁左右的老头拿个棍出来朝黄某上打一下,其一看吓跑了。

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其和吕某伟、黄某己、黄某癸一块到张明乡卫生院给人看病,黄某己接了一个电话,说上葫芦湾村去。其到一家大门口,黄某己说大过年生啥气,有一个人拿着棍出来了,朝其身上打了一棍,其往北跑时,回头看见黄某己已倒在地上。

7、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黄某己右眼眶内侧壁凹陷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8、被害人提交的相关票据、被告人吕某乙身份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商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16.4元。

上诉人吕某乙上诉称:被害人黄某己的伤并非自己所致,而是被害人自己不小心摔伤的。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二审核实无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吕某乙的上诉理由,经查,吕某乙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吕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某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王某君

审判员陈建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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