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桂某某与李某乙、樊某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桂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乙,男,成年。

被告樊某某,男,1981年6月生。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南三街X号。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丁,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河南泽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桂某某与被告李某乙、樊某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2010年7月7日、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甲、郭某某,被告李某乙、樊某某、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毕某某、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7日,在汝州市207国道汝河桥北,我驾驶豫x号摩托车与被告樊某某驾驶的豫x号货车追尾相撞,致我重度颅脑损伤脑疝术后颅骨缺损右额颞、外伤性智力障碍、外伤性偏瘫。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和樊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先后在汝州市中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汝州市骨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月22日,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樊某某驾驶的豫x号货车系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所有,为被告李某乙实际使用,该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我人身损害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共计x元。后在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原告桂某某被鉴定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自己各项损失为x.28元,要求应当按照同等责任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李某乙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当时我不在现场,司机在现场,现在原告受伤比较重是事实,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最好,并且万里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到了现场,都看看这事怎样解决。我是车主,樊某某是我的司机。

被告樊某某辩称,意见和车主李某乙相同,我是司机,出事时我开的车。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豫x号货车的车主,我公司与李某乙系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豫x号货车的占有、使用等实际的支配权已经转让给购买人李某乙,运行收益也归购买人李某乙,我公司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据最高某释之规定,我公司作为本案车辆的出卖方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樊某某作为李某乙的司机,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事故,应由其雇主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豫x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辩称,豫x号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我公司依交强险保险条例、条款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便于某案审理,如贵院审理,那我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依被告樊某某所应承担责任比例,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所诉部分费用过高,无计算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精神损失过高,法院予以酌定,鉴定费、诉讼费不在赔偿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21时30分,在汝州市207国道汝河桥北,桂某某驾驶豫x号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停驶的被告樊某某驾驶的豫x号货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桂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询问,于2009年6月25日做出汝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桂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樊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桂某某先被送至汝州市中医院住院抢救,被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2、①、颅骨多发骨折,②、右侧颞枕叶脑挫裂伤,③、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④、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⑤、头皮下血肿,⑥、面部多处皮肤挫裂伤,⑦、消化道出血;花费医疗费598.41元,6月18日出院,转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一步诊治。

原告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多发血肿颅骨多发骨折,脑疝,右上睑,上口唇及右上臂,皮肤裂伤;7月2日出院,在神经外科二病区救治,住院期间陪护三人,花费医疗费x.6元,其他医疗收费460元。

7月3日原告又转入神经外科二病区住院,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疝术后,右额颞颅骨缺损,多发皮肤裂伤缝合术后;7月8日出院,住院期间陪护二人,花费医疗费5157.28元。

7月10日原告又转入汝州市骨伤科医院,被诊断为颅脑损伤术后;7月16日出院,在骨五科住院,花费医疗费2385.9元。

10月26日原告又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颅骨缺损右额颞部,自发脑出血,右基底节区破入脑室;12月7日出院,在神经外科二病区住院,住院期间陪护三人,花费医疗费x元。

12月7日原告又入住汝州市骨伤科医院,被诊断为右额颞部颅骨缺损,脑出血术后,肺部感染;12月10日出院,在脑外科住院,花费医疗费940.6元。原告在汝州市骨伤科医院又多次门诊检查、治疗花费355.5元。

2010年元月15日原告桂某某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检查,花费检查费200元。2010年1月13日原告购买轮椅花费800元。在住院期间原告花费交通费1280元。

原告桂某某自称因脑外伤需康复治疗于2009年12月10日入住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住院治疗,2010年2月7日出院,花费8033.43元。后2010年2月19日又入住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住院治疗,2010年6月5日出院,花费5906.61元。对在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原告提供有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清单三份,诊断证明三份,门诊证明一份,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但原告没有提供病例、出院证及正规医疗费票据,对该部分费用法院无法予以认定。

在事故科处理事故过程中,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1月22日出具平金正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桂某某的伤残程度构成三级伤残,鉴定费600元。

在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汝州法院进行委托鉴定,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8月6日出具豫正诚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桂某某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需一专人护理,时限为终身,鉴定费共计893.2元。

201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对原告的摩托车进行车损定价,确定豫x号摩托车车损报价为350元。

在桂某某住院期间,其两个儿子桂某超、桂某飞在身旁护理;桂某超、桂某飞的工作单位洛阳市西工区新丰编织袋厂出具有证明,桂某超、桂某飞兄弟二人,于2009年6月17日晚,以其父发生交通事故需到医院护理为由,同时请假,2010年3月1日,桂某飞回厂上班,桂某超仍在家中护理其父,至今未归厂;原告还出示有新丰编织袋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桂某超、桂某飞用工协议、工资表(自2008年1月-2009年11月),桂某超日平均工资为76元,桂某飞日平均工资为79元。

桂某某父亲桂某永现年78岁,母亲已去世;共有兄弟二人,桂某某是长子,弟弟桂某明常年在外;桂某某妻子马素莲,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桂某超(1986年出生),次子桂某飞(1988年出生),女儿桂某晓(1994年出生)。

另查明,被告李某乙与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8年6月15日签订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对豫x号货车采用分期付款进行车辆买卖,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0年6月14日。

豫x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保险限额x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元。

在事故科处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乙预付原告桂某某相关费用x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9年6月17日21时30分,被告樊某某驾驶的豫x号货车与原告桂某某驾驶的豫x号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桂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客观真实,樊某某、桂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应当降低车速确保安全,但双方均未尽到高某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交通事故中,桂某某和被告樊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桂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樊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由于某某某是司机,该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李某乙承担;同时李某乙所有的豫x号货车与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是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万里公司虽保留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进行运营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李某乙享有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其从事交通运输发生事故,车主李某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万里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另外,豫x号货车在中国财险郑州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共计x元,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桂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获得赔偿,原告桂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98.41+x.6+5157.28+2385.9+x+940.6+460+355.5+200)共计x.29元,轮椅费800元,车损费350元,交通费1280元;原告桂某某自称因脑外伤需康复治疗于2009年12月10日入住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住院治疗,2010年2月7日出院,花费8033.43元;后2010年2月19日又入住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住院治疗,2010年6月5日出院,花费5906.61元,被告对该部分费用争议较大,虽然原告提供有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清单三份,诊断证明三份,门诊证明一份,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但是没有病历、出院证及正规医疗费票据,对该部分费用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法院不予认定,对在汝州市中西医康复门诊的其他费用法院也不再支持。原告误工费(416天计算至护理依赖鉴定之日×20元)8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天×20)3540元,营养费(177天×10元)1770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其两个儿子桂某超、桂某飞在身旁护理,桂某超、桂某飞的工作单位洛阳市西工区新丰编织袋厂出具有证明,还出示有新丰编织袋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桂某超、桂某飞用工协议、工资表(自2008年1月-2009年11月),桂某超日平均工资为76元,桂某飞日平均工资为79元,并参照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相关证明,法院确定桂某某护理费为[177天×(79+76)元]x元。原告构成三级伤残,是农业户口,残疾赔偿金为(4806.95×20年×80%)x.2元;鉴定费600元,原告桂某某父亲桂某永被扶养人生活费(3388.47×1/2×5年)8471.2元。桂某某经鉴定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需一专人护理,时限为终身,鉴定费共计893.2元,原告要求出院后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鉴定结论,对护理期间法院确定为20年,对护理标准,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法院酌定为每天36元,出院后护理费为(20年×365天×36元)x元。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理由正当,但数额偏高,结合事故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本院酌定为3万元为宜,上述各项费用共计x.9元。豫x号货车交强险限额x元,其中2000元为财产损失,原告提供车损为350元,超过35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其余财产限额x元应予承担;其余原告损失(x.9-x)x.9元,应按事故责任由实际车主李某乙承担,即(x.9×50%)x.95元,中国财险郑州分公司应在三责任限额x元内,扣除鉴定费1493.2元对其他费用x.75元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桂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轮椅费、车损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x元。

二、被告李某乙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桂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轮椅费、交通费、鉴定费x.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桂某某支付x.75元,被告李某乙赔偿1493.2元,(给付时应扣除李某乙已支付的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7334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书朝

审判员王旭辉

审判员尚春鸿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