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悦凤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悦凤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悦凤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双雪万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悦凤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凤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双雪万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雪万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启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凤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雪万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凤云公司诉称,2007年7月份,原告向被告供应钛白粉和高龄土,货款合计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x元的转账支票,并且双方协商在2007年年底原告入账,但2007年年底被告说没结回款,此张转账支票原告未能入账,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钱给付为由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元。
被告双雪万达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3年始,悦凤云公司与双雪万达公司开始业务往来,2007年7月,悦凤云公司给双雪万达公司送了一车价值x元的钛白粉和高龄土,但是当时没有结帐。2007年年底,悦凤云公司向双雪万达公司索款,双雪万达公司的厂长王某胜为悦凤云公司开具了一张x元的转账支票,但是在悦凤云公司去其开户行兑现的时候,被银行以无密码退票。后,悦凤云公司找到双雪万达公司,双雪万达公司以账户无钱为由,没有向悦凤云公司提供密码。此后,双雪万达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密码,悦凤云公司的货款一直未予兑现。现悦凤云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雪万达公司给付悦凤云公司货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悦凤云公司提供的被告双雪万达公司为其出具的转账支票一张,原告悦凤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王某某的当庭陈述,本院与被告双雪万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生的谈话笔录,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悦凤云公司供给被告双雪万达公司货物后理应及时结清货款。现原告悦凤云公司要求被告双雪万达公司给付尚欠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双雪万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北京悦凤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三万零二百五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市双雪万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启如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贾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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