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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五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令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2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均不服,梁某以民事赔偿少为由,赵某某以自己未打梁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李显娥

审判员胡书海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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