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与刘某甲、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密民初字第320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X街X号。

负责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碧水花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县X镇碧水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密云支行)与被告刘某甲、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密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韩飞宇,被告刘某甲、被告佳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密云支行诉称,2003年6月25日,被告刘某甲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期限自2003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在借款人取得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被告佳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甲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刘某甲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某甲返还剩余借款本金x.2元,并支付截至2009年4月10日的利息3000.47元,同时支付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佳博公司对被告刘某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诉贷款购房属实,但购房后又与佳博公司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办理了退房手续约定建行密云支行发放的贷款应由佳博公司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佳博公司辩称,贷款及欠款数额属实,刘某甲已经与佳博公司办理了退房手续,佳博公司同意偿还此笔贷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5日,原告建行密云支行与被告刘某甲、被告佳博公司签订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建行密云支行向刘某甲提供人民币贷款15万元,用于购买由佳博公司开发的北京市密云县碧水花园第X幢X单元X号房屋,借款期限240个月,从2003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贷款月利率为4.2‰。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993.25元。如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建行密云支行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合同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借款期间,刘某甲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在刘某甲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被告佳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刘某甲发放了该笔贷款。但被告刘某甲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佳博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到2009年4月10日,被告刘某甲尚欠原告建行密云支行借款本金x.2元,利息3000.47元。

另查明,2004年10月30日,佳博公司与刘某甲签订房屋回购协议。协议约定:刘某甲将购买的碧水花园小区X座X单元X号住宅一套退给佳博公司,佳博公司将刘某甲已付房款退回给刘某甲(已全部付清);剩余按揭贷款由佳博公司负责偿还,与刘某甲无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结清试算,拖欠明细,房屋回购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密云支行与被告刘某甲、被告佳博公司签订的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某甲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到期本息,佳博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其行为均构成违约,建行密云支行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刘某甲辩称已经将贷款所购房屋退还给佳博公司,还款责任应该由佳博公司承担。就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建行密云支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不再执行原借款合同,而刘某甲与佳博公司已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回购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已解除。刘某甲未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亦未继续使用借款,佳博公司是贷款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故佳博公司应承担直接向建行密云支行偿还贷款本息之责。刘某甲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借款本金十二万四千六百四十四元二角及利息(二○○九年四月十日前三千元四角七分,二○○九年四月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七元,由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某泉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明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