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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又名段某金、段某庆,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砖营,郏县X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0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郭某某、段某某承包郏县X乡中心小学底商住宅楼工程,2005年11月6日将该工程又承包给了原告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对工程名称、地点、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包工不包料、工程工费:每平方米85元,约9.9万元(结帐时按实际面积计算)、付款办法、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竣工期限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被告郭某某、段某某三人在场对工程的工费进行了结算。庭审中原告陈述以下事实:结算时郭某某说,俺俩已算过帐了,这钱都在老段某上,以后你找他要。后来郭某某还问老段,就这中不中,老段某,那就这吧。段某某给原告写了欠条,内容为:“欠条欠工资壹万叁仟元整(x)段某某06.8.X号”后原告持条据向段某某讨要欠款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施工费x元。被告郭某某以欠条不是我写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对工程款问题,已与段某某算过帐,债权债务都归段某某所有为由,认为其对工程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调解不能成立。

原审认为,被告段某某欠原告建筑工程款x元,有段某某出具的证明条据佐证,故原告请求被告段某某给付工程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偿还工程款,根据原告的陈述,已证明郭某某与段某某算过帐,证实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已转给段某某,故原告请求郭某某偿还工程款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限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二、驳回原告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

段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平顶山市天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任命郭某某为第七项目部项目经理,我只是项目部的一名技术人员。项目部因欠福美装饰公司部分施工款没有算清,项目部经理郭某某和我与福美公司经理尹某某算账后,项目部共欠福美装饰公司施工款x元。因郭某某是国家干部,就让我给福美公司经理尹某某打了一张欠条。2、我只是受经理指派且经理郭某某始终在现场,欠条虽然是我写的,但我既不是建设单位又不是施工单位,只是个自然人,我怎么能欠单位工资福美装饰公司是施工单位,以前的施工款都是郭某某付给福美装饰公司的,我从来没给过一分钱。3、本案中不存在三角债,更不存在债务合法转移,我打的欠条完全是代理所为,要么欠条无效,要么郭某某还帐,我不能因不懂法律替单位还钱。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某偿还欠款x元。

被上诉人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答辩称:欠款是事实,我多次要款都承认给钱,签合同、打欠条都是段某某签的名,他们之间算账后才打的欠条,段某某应该给钱。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郭某某答辩称:工程开始时我和上诉人是合伙关系,没干几天,征得段某某的同意我退出了,算账时已同福美装饰公司、段某某说此工程款由段某某承担,段某某写了欠条。现段某某上诉说自己是技术员,说明他没有诚意。要求我还款没有道理,一审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正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向段某某主张欠建筑工程款x元,由段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上诉人郭某某辩称其与福美装饰公司、段某某已约定该欠款由段某某负责偿还的理由,与郏县福美装饰有限公司的陈述意见相一致,且有段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故段某某认为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125元,由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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