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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7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700元价格从柳广德手中购买柳广得从长垣赵堤乡X村佘香丽家中盗窃的红色长铃125型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700元。

2010年4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柳广得手中购买柳广得伙同他人从濮阳县X乡X村陈铁怀的米加工门市盗窃的光速牌黑色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8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佘XX的陈述,证人柳XX、靖XX、韩XX的证言,赃物照片、扣押脏物清单、价格评估鉴定书,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购赃物均已退出。对其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金云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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