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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0404号

(2008)西民初字第x号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核大厦三层。

负责人臧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经理。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长缨担任审判长,法官刘建勋、王翔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闻某某、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中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保险公司诉称:2006年10月保险公司与中美公司签订《兼业保险代理协议》,约定中美公司须15日将代收的保险费以转帐方式划缴保险公司。2007年6月至7月期间,中美公司拖欠保险公司保费x.46元;中美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向保险公司承诺2008年5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款项。中美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起诉请求:1、判令中美公司偿还保险公司保险费x.46元及相应利息(自2008年5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中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中美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兼业保险代理协议、还款计划。

中美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对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6年10月30日,保险公司与中美公司签订《兼业保险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甲方)、委托中美公司(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1、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2、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第一条);代理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乙方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第四条);乙方须每15日将代收的保险费以转帐方式划缴甲方;在乙方代收的保险费达到或超过5万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划缴代收的保险费;乙方不得拖欠、挪用代收的保险费(第五条)。

2008年3月25日,中美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计划载明:中美公司于2007年6月及7月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业务;共计出单保险费(净保费)x.95元;已给付保险公司x.49元;仍欠保险公司x.46元,经协商中美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前偿还保险公司。

上述事实,有保险公司向我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与中美公司签订的《兼业保险代理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中美公司作为受托人,其根据约定代收的保险费应当转交给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中美公司已明确了其尚未交付保险公司的代收保险费金额,且就交付保险公司的具体时间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做出了还款计划。因此中美公司应当依照还款计划的时间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费并赔偿其迟延交付使得保险公司遭受的利息损失。据此,保险公司要求中美公司偿还保险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费二十万五千零八十三元四角六分并偿付利息损失(自二0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七十六元由被告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长缨

审判员刘建勋

审判员王翔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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