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身份证x(5),回乡身份证x,地址香港金钟道X号。
委托代理人刘先弟,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汉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会龙燃料化工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化工公司),地址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会龙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会龙山办事处),地址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隆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巨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隆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温某某与燃料化工公司、会龙山办事处、隆华公司、巨隆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益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由燃料化工公司赔偿温某某60万元;由隆华公司和巨隆公司共同赔偿温某某20万元;燃料化工公司不能履行本判所确定的义务时,由会龙山办事处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应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隆华公司20.77万元(含执行费、其他执行费)。燃料化工公司系三无企业,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会龙山办事处于2009年3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益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任长文
执行员张前洪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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