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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天,被告即以打工为由外出,随后,我也到其打工处,但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双方矛盾突出,经常冷言恶语相对,后来被告竟夜不归宿,同年6月份,我们共同回家处理离婚事宜,由于家庭干涉,未离成,当年9月份,被告在与我生气一场后竟然不辞而别,至今没有音信,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付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4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婚后无子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陈某建、陈某贤书面证言以及原告的部分陈某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又于2008年4月份外出至今未归,分居已满两年,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学稳

审判员韩伟周

审判员曹明乐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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