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092号

原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雪,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平街北口)。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与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某京中谷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6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百键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江雪,被告百键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热力公司诉称:2002年1月18日,热力公司与百键公司签订编号为D-0694和D-0735的两份《供用热合同》,约定热力公司向百键公司供热,百键公司依合同规定向热力公司支付供暖费,供暖费价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标准,于次月初结算上月供暖费。百键公司自2005年2月开始拖欠供暖费,截至2008年3月15日,百键公司共拖欠热力公司供暖费x.55元。现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百键公司给付供暖费x.55元及自2005年2月11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百键公司辩称:百键公司与热力公司所签订的两份供用热合同确定的供暖地址均为西坝河南里X号楼,双方于2007年确认西坝河南里X号楼和西坝河中里X号楼的供暖面积为4048平方米,并非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百键公司已于2003年由国企改制为私企,西坝河南里X号楼和西坝河中里X号楼现也几乎没有百键公司的职工居住,百键公司不应再承担职工的供暖费,热力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两份合同显失公平,应该予以解除,故不同意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8日,热力公司与百键公司签订收费编号为D-0694的《供用热合同》,约定由热力公司为百键公司总供热面积为2123平方米的建筑供暖,热力站名称为中里北,供暖费价格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为准,并按实施细则的分类价格计算,于次月初结算上月热费,用热方应按时交纳热费,对过期不交者,按每过期1天加收5‰的滞纳金,对于拖欠热费严重的,供热方有权停止供热。同日,双方签订收费编号为D-0735的《供用热合同》,约定热力公司为百键公司总供热面积为2223平方米的建筑供暖,热力站名称为西坝河南里,供暖费标准和交纳时间及逾期交费的违约责任同D-X号合同。合同签订后,热力公司依约供暖,百键公司于2005年2月开始拖欠供暖费,仅于2005年12月26日至2006年11月7日期间分4次向热力公司付款x.89元,至2008年3月,百键公司尚欠两份合同项下的供暖费合计x.55元未付。

另,2007年11月2日,热力公司向百键公司出具1份采暖明细表,注明合同编号D-0735,供热地址西坝河南里X号楼,用热面积4048平方米,热费单价22元/季/平方米,本采暖季应收金额为x元。现双方就该采暖明细表产生歧义。就此,热力公司说明,表中用热面积4048平方米中包含X号合同中的供热面积2223平方米,剩余面积与本案无关;百键公司则认为,百键公司与热力公司所签订的两份供用热合同确定的供暖地址均为西坝河南里X号楼,双方签订的D-X号《供用热合同》中的用热面积实际为该楼总面积减去X号合同中的2223平方米供热面积,两份合同项下实际用热面积合计为404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热力公司提交的《供用热合同》、付款凭证、工商查询资料,百键公司提交的采暖费明细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热力公司与百键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热力公司依约履行了供暖义务,百键公司应当依约支付供暖费。现热力公司向百键公司主张供暖费x.55元,主张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虽然热力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向百键公司出具采暖明细表,注明用热面积4048平方米,本采暖季应收金额为x元的内容,但热力公司关于超出供热面积2223平方米的剩余面积与本案无关的说明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百键公司关于百键公司与热力公司所签订的两份供用热合同确定的供暖地址均为西坝河南里X号楼,双方签订的D-X号《供用热合同》中的用热面积实际为该楼总面积减去X号合同中的2223平方米供热面积的主张缺乏依据,且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百键公司关于热力公司主张的供暖面积并非合同约定面积、两份合同显失公平应予解除、百键公司改制后不应再承担供暖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二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七元五角五分;

二、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滞纳金(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的滞纳金为三万四千六百五十二元七角九分,自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以二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七元五角五分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二元,由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