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运通公司与麻城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麻城市人民政府征地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8-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鄂经终字第104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鄂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运通化工建材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南湖花园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运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运通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柯陟超,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金桥管委会)。住所地麻城市黄金桥。

法定代表人刘某,黄金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荣树,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某,黄金桥管委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麻城市政府)。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麻城市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麻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麻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上诉人运通公司因征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委托代理人柯陟超,被上诉人黄金桥管委会委托代理人姜荣树、洪某,被上诉人麻城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曾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12月19日,运通公司的前称武汉市智敏化工建材新技术公司(甲方)与黄金桥管委会(乙方)签订了一份麻城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征地协议书,约定: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面积(略).5平方米,折合15.694亩;2.依有关法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征地费每亩单价(略)元,总价(略)元;3.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按总金额的30%付某乙方,计(略)元;4.1995年6月底之前交清总地价的50%,办理正式用地手续,1995年底之前必须动工,否则此协议无效。该协议签订后,1993年12月21日与1994年3月29日,运通公司分别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征地用金(略)元和(略)元,合计交纳征地定金(略)元;1994年8月30日,运通公司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征地费(略)元;1995年7月17日,运通公司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征地费(略)元。运通公司共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征地费用(略)元,其中交纳定金(略)元。

1995年7月17日,运通公司(甲方)与黄金桥管委会的职能部门土管分局(乙方)又签订一份《划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对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地价的约定与运通公司同黄金桥管委会于1993年12月19日签订的征地协议约定相同。该协议还约定:1.签订征地协议前,甲方必须按地价总金额的50%计(略)元付某乙方办理工程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2.具备动工条件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必须付某全部征地费并迅速动工;3.动工条件指通电、通水、通路三通;4.动工之前必须交清剩余的50%。1995年7月18日,土管分局为运通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土地用途为综合商用,面积为(略).5平方米,此证在一年期内有效。后因该土地使用证过期,土管分局三次为运通公司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至2000年8月28日止。1996年10月18日,黄金桥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招商局向运通公司送达了一份通知,内容如下:“运通公司在我开发区内所购15.694亩土地,由于目前‘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工作没能按预定进度完成,暂不具备开工条件,故你公司与我委于1993年12月19日签订的《麻城市黄金桥经济科技开发区征地协议书》继续有效,但在接到动工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动工,否则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该通知发出至今,黄金桥管委会仍未完成‘三通’工作,运通公司至今未接到黄金桥管委会的动工通知。

另查明,1997年6月17日,武汉市智敏化工建材新技术公司更名为运通公司。黄金桥管委会为湖北省级开发区,是麻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该级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开发区的财政管理,土地的规划、征用等职权。

原审认为,运通公司同黄金桥管委会于1993年12月19日签订的征地协议,尽管内容真实合法,但黄金桥管委会至今未完成“三通”义务,导致该征地协议无法履行,故运通公司要求解除此征地协议应予支持。黄金桥管委会因此应返还征地费及其定金。导致征地协议无法履行的主要过错在黄金桥管委会,故运通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黄金桥管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黄金桥管委会是麻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开发区的各项职权,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运通公司将麻城市政府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的主张及运通公司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运通公司与黄金桥管委会签订的(93)麻征字第X号征地协议;二、黄金桥管委会返还运通公司的征地费及定金(略)元;三、黄金桥管委会赔偿运通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70%的利息(从运通公司付某之日起计算至付某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驳回运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履行义务,限黄金桥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略)元,由运通公司负担3015元,黄金桥管委会负担(略)元。

运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黄金桥管委会是麻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麻城市政府行使相应职权,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麻城市政府承担。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征地协议时,为保证该征地协议的切实履行,经协商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实际交纳了征地定金(略)元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由于被上诉人单方违约致使征地协议无法履行,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双倍返还上诉人的征地定金(略)元,并赔偿上诉人征地定金占用期间的全部利息损失。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征地协议后,上诉人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先后交纳了征地定金及征地费,无任何违约行为及过错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仅赔偿上诉人资金占用期间70%的利息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征地费(略)元,并赔偿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全部利息损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黄金桥管委会和麻城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双方在庭审时口头辩称:黄金桥管委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上诉人要求麻城市政府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另上诉人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请求亦与事实不符。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本院均予以了审理:

一、黄金桥管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麻城市政府对本案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运通公司上诉称,黄金桥管委会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麻城市政府承担。但运通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

麻城市政府答辩称,黄金桥管委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麻城市政府对本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1.1992年10月26日麻城市委麻发(1992)X号文《中共麻城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黄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任务和职权范围的通知》。该通知第3条规定,开发区财政单列,其税收和各项收费除按政策必须上交的部分外,全部留给开发区,以利区内滚动发展,加快建设。

2.2001年4月11日麻城市政府法制办麻府法办(2001)X号文《关于市建委等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明确规定黄金桥管委会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3.1993年7月31日麻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麻机编(1993)第X号文《关于明确我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级别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黄金桥管委会的所需人员经费,以自给为主,财政只供给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办公等其他各种费用由开发区创收解决。

4.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制定,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7月24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该条例规定,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等职权,依法进行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运通公司、黄金桥管委会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麻城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黄金桥管委会虽为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独立的财政、经费和办公场所,有权从事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转让等职能。故黄金桥管委会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运通公司上诉称黄金桥管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麻城市政府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运通公司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的(略)元费用中的(略)元究竟是否属于征地定金

运通公司主张,其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的征地款中的(略)元属于征地定金,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运通公司与黄金桥管委会1993年12月9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

2.黄金桥管委会1993年12月20日、1994年3月29日向运通公司开具的两份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收费项目一栏中注明为“征地定金”。

经过质证,黄金桥管委会对运通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第一,《征地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某金,仅约定“依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征地费每亩单价(略)元,总价(略).00元”。“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按总金额的30%付某乙方,计(略).00元”。故运通公司提交的《征地协议书》不能证明其向我方交纳了定金。第二,我方开具的两份收款收据注明为“定金”属实,但系开具收据人员笔误,根据《征地协议书》约定,应理解为“订金”。

黄金桥管委会认为,运通公司交纳的征地费款中的(略)元,均为征地费用,不为定金。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运通公司与黄金桥开发区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土管分局)1995年7月17日签订的《划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必须按地价总金额的50%计(略)元,付某乙方办理工程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根据该约定,运通公司支付某方的(略)万款项均为征地费用,并未约定其中(略)元为定金。

经质证,运通公司对黄金桥管委会提交的《划拨土地协议书》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和《划拨土地协议书》中虽未约定定金,但双方曾某头约定将征地费用中的(略)元作为征地定金。黄金桥管委会对运通公司的这一辩称当庭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组织双方对相互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运通公司与黄金桥管委会之间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并无定金条款约定。运通公司交纳征地费用后,黄金桥管委会虽然开具了两份征地定金的收款收据,但在随后运通公司与土管分局签订的《划拨土地协议书》中仍未明确运通公司需交纳征地定金,而是约定交纳征地费用。而且运通公司实际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的费用为(略)元,与《划拨土地协议书》中约定的运通公司应先期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的征地费用(略)元正好相符。故本院认定运通公司交付某(略)元均为征地费用。至于运通公司庭上称双方曾某头约定其中(略)元作为定金,但无其他证据佐证,加之黄金桥管委会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运通公司上诉称其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的(略)元中的(略)元属于定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综上,本院认为,运通公司与黄金桥管委会之间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划拨土地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真实,且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土地许可证,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运通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纳了征地费用,履行了协议确定的义务。黄金桥管委会未按约定完成通电、通水、通路工作,致使该协议无法实际履行,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金桥管委会应向运通公司返还占用资金的本息。原审判决黄金桥管委会赔偿运通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70%无法律依据,应予改判。运通公司提出请求判令黄金桥管委会赔偿占用资金期间全部利息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金桥管委会虽为麻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独立的财政、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运通公司提出本案民事责任应由麻城市政府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运通公司与黄金桥管委会之间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划拨土地协议书》均未约定运通公司向黄金桥管委会交纳定金,故本院认为黄金桥管委会开具的两份收款收据中虽注明为征地定金的(略)元,亦应认定实亦为征地费用。故运通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而且,即使按运通公司上诉所称该(略)元属征地定金,那么,运通公司就未按《征地协议书》、《划拨土地协议书》约定,交足(略)元征地费,属违约在先,亦无权要求黄金桥管委会双倍返还定金。原审认定运通公司交纳给黄金桥管委会(略)元中的(略)元属定金不当,且与实体处理矛盾,应予改判。故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部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黄金桥管委会应返还运通公司征地费用(略)元,并赔偿运通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运通公司付某之日起计算至付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上列应付某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运通公司负担9046元,黄金桥管委会承担60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红

审判员李成桂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