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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焦庄村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796号

原告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X号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书记。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焦庄国际酒店行政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住(略)。

原告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风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风尚公司诉称:2007年11月7日,风尚公司与经济合作社签订《服装加工制作合同》,约定:风尚公司为经济合作社制作各类服装,由风尚公司包工包料,货款总计x元。合同签订后,风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经济合作社仅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x元未付。2008年1月至4月,经济合作社又要求增加了一部分服装的制作,价款为x元。风尚公司制作完成交货后,经济合作社未支付该部分货款。现经济合作社共计拖欠货款x元。风尚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经济合作社给付货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风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07年11月7日,经济合作社与风尚公司签订的《服装加工制作合同》及附件。

2、19张入库单和出库单。

被告经济合作社辩称:经济合作社对于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是因为风尚公司存在供货迟延,且风尚公司提供的服装存在员工穿着不合体、缺扣、衣服接缝处容易开裂、衣服线头比较长的质量问题,所以经济合作社不同意支付尚欠的货款。

经济合作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风尚公司提交的《服装加工制作合同》及附件、入库单和出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1月7日,风尚公司(乙方)与经济合作社(甲方)签订《服装加工制作合同》,约定:风尚公司为经济合作社员工制作工作服。数量以甲方下单为准。单价详见附件。交货期限按乙方接单日起15天内交货,具体时间以订单为准。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甲方确认的原材料。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和签字确认后的图片样式进行加工,于2007年11月18日制作出样品,经甲方确认后封样,该样品由甲方保存。乙方负责加工制作产品6个月内的质量问题。乙方于11月28日上午将服装交付甲方,甲方严格按照样品验收产品,并派业务员跟单。乙方于甲方制定的地点交货,运费由乙方负责。根据质量制作标准确认样衣后,甲方预付乙方总货款的30%。样衣确认封存后,乙方十五日内根据质量标准交货,经甲方及乙方跟单员验收确认后,交付总货款的60%。在乙方交货之日起90天后,如乙方无其他违反合同条款情形,甲方支付剩余总货款的10%。总货款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合同后附《北京焦庄国际酒店服装制作要求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中载明了各类衣服的款式、颜色、面料、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风尚公司陆续向经济合作社交付了价值x元的服装。经济合作社亦于2007年11月20日、2007年12月4日共向风尚公司支付了货款x元,尚欠x元至今未付。

庭审中,经济合作社称风尚公司提供的服装存在员工穿着不合体、缺扣、衣服接缝处容易开裂、衣服线头比较长的质量问题,且经济合作社已将上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了风尚公司,风尚公司否认存在上述问题,亦否认曾接到过经济合作社关于质量问题的通知。

本院认为,风尚公司与经济合作社之间签订的《服装加工制作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及附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风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经济合作社理应给付相应货款。现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经济合作社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十四万七千四百一十四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二十四元,由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阮健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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