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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提字第001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

申请再审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7)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按刘某甲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于2009年3月2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刘某甲寄送了开庭传票,后该特快传递被邮政部门以迁移新址不明、收发拒收为由退回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X号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视为已对刘某甲送达了开庭传票。

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刘某甲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爱武

审判员宋丽萍

代理审判员王克磊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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