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明,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军生,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XX
上诉人周口市邮政局与被上诉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口市邮政局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工程款160万元整。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双方不再为本案工程和与之相关其他问题产生纠纷。
本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内容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周口市邮政局负担。
审判长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王克磊
代理审判员王波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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