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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不服被告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行初字第3号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程某某,该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不服被告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保忠

审判员李泽民

陪审员荆晓明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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