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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廖某丙、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学生,住(略)。

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幼儿,住(略)。

原告: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建新,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地址: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廖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廖某丙、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自愿在2010年1月30日前赔偿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x元(已经支付x元);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自愿放弃;

三、本案受理费29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负担1000元,2010年1月30日前付清;被告廖某丙负担900元(当庭给付),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负担101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园华

审判员廖某光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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