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岳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住(略),现住(略)。系被害人李某武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学生,住(略)。系被害人李某武之女。

法定代某人臧某,系李某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系益阳市赫山区图书馆干部,住(略)。系被害人李某武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益阳市赫山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职工。住(略)。系被害人李某武之母。

上列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某人龚某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丙(本案被害人),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系益阳市文化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某人沈志强、邱某丁,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某。

被告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益阳市朝阳好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某,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21日被原益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5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某人邹明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一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龚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纯、张正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的委托代某人龚某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丙及其委托代某人沈志强、邱某丁,被告人岳某及其辩护人邹明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邀朋友王某癸至益阳市华联商业步行街茶叶某场南苑找张某某收帐,在向保安熊某某打听张某某住处时,岳某了熊某脚。在不知张某某确切住址情况下,被告人岳某跑到AX栋X单元X敲门、踹门、叫喊,该栋业主马某某见状,用手机通知了华联物业公司经理李某彪的弟弟李某武,李某武带叶某华等多名保安赶到AX栋X室前,经劝阻,岳某听,仍在吵闹。保安怀疑岳某是盗窃犯,在将岳某强行带离去传达室过程中,把岳某的手反到背后,抓住衣领,并报了案。期间,多个保安对岳某进行殴打。李某武还对岳某讲,自己认识岳某,旁边的保安又对岳某进行了殴打。在传达室旁等待派出所的人来时,又有人讲岳某是流窜犯,要打110,且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在这种强势环境下,保安松开岳某的手,岳某顺手从自己包里掏出一把弹簧刀左右挥动,乱划乱刺,刺了李某武胸部一刀,并扬言“老子今天要捅死几个”。接着,被告人岳某夺路逃跑时,又朝迎面过来的龚某丙的肚子划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李某武被他人左胸部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龚某丙右上腹刺创至胃破裂修补术后,构成重伤;被告人岳某系外力致左嘴角、右小腿等多处皮肤裂创,头部、右小腿、右拇指、胸腹部等多处外表皮剥脱,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法医学鉴定结论、足迹检验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因纠纷而用刀乱划、乱刺,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诉称:被告人岳某的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本院判决被告人岳某赔偿丧葬费9855.48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李某甲生活补助费x元、李某乙生活补助费x.75元、代某某生活补助费x.5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经济损失x.7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丙诉称:被告人岳某的犯罪行为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本院判决被告人岳某赔偿医疗费x.40元,误工费7580元,护理费570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60元,共计经济损失x.4元。

庭审中,被告人岳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没有踢熊某某,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邹明辉辩护提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要求给予被告人岳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岳某与前妻晚饭饮酒后,邀朋友王某癸至益阳市华联商业步行街茶叶某场南苑找张某某收帐,王某癸从门卫熊某某处打听到张某某住在AX栋二单元四楼至五楼之间,询问期间岳某踢了熊某脚。在不知道张某某确切住址的情况下,被告人岳某跑到AX栋二单元X敲门,同时用脚踹门,大声叫喊。经过楼下的AX栋业主马某某见状,用手机通知华联物业公司经理李某彪的弟弟李某武,要李某武带保安来处理此事。李某武喊了叶某华、叶某己、龚某庚等多位保安,并通知了值班保安李某戊、叶某喜,一行人赶到AX栋X室前,岳某还在用脚踹门,大声叫喊。保安队长叶某华劝阻岳某并要求404房内女主人何某某开门证实岳某收帐找错了人家。何某某开门后,讲自己不认识岳某,也不欠岳某的钱。这种情况下,保安怀疑岳某是盗窃犯,就将岳某强行带离AX栋X单元,在带离过程中,几个保安将岳某的手反到背后,抓住衣领,控制了岳某,并报了案,多个保安对岳某进行了殴打。这时,X室女业主何某某从楼上追下来,认为自家的门被踹坏了,要求岳某赔偿(经勘验,门完好无损),叶某华也要岳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岳某不同意,并想挣脱逃跑,多个保安又对岳某拳打脚踢,实施了殴打。被告人岳某被保安押至传达室旁边,等待派出所来人时,又有人讲岳某可能是流窜犯,要打110,且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在这种环境下,保安便松开控制岳某的手。岳某顺手从包里掏出随身带着的一把弹簧刀,刺中站在旁边的李某武胸部,同时扬言“老子今天要捅死几个”,后夺路逃跑时,又朝迎面拢来的龚某丙腹部刺一刀。然后逃至附近的一菜地里,保安将其控制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害人李某武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死年34岁),龚某丙被送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武被他人左胸部单刃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龚某丙右上腹刺创致胃破裂修补术后,构成重伤,并构成玖级伤残;被告人岳某系外力致左嘴角、右小腿等多处皮肤裂创,头部、右小腿、右拇指、胸腹部等多处外表皮剥脱,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的经济损失有:被害人李某武丧葬费9855.48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李某甲生活补助费x元,共计x.4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丙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x.4元、误工费2716.17元,陪护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60元,共计x.5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线索来源。

2、通话详单,证明了案发当晚,被告人岳某与王某某等人电话联系情况。

“好家居”装饰公司的合同书及财务帐目,证实了“好家居”装饰公司承揽张某某家装饰工程的情况。

3、被害人龚某丙的陈述,证明李某武走在前面,李某面两个保安押着闹事的人两只手,再后面是闹事人的同伴,她们一行人走到传达室旁边等公安的人来。一会,被踹门的男业主回来了,冲上去要打闹事的人,被李某武拖开,李某武还讲已经报了案不要打人了,并对闹事的人讲“跑都不怕你跑啰!”几分钟后,男业主又冲上去问闹事的人要身份证,又被女业主拖开。之后,突然听到李某武讲“姐姐快点给我喊车来,他身上有刀。”她还没反应过来,就被她右前方拢来的那闹事的人刺了一刀,刺在腹部。同时听到那个闹事的人讲“今天我要在这里杀翻几个人。”然后就跑了。

4、证人证言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华联商业步行街南苑传达室的门卫。案发当晚9点多钟,两个男子到他传达室打听业主张某某住处,其中一个背了包,有股酒气,他要看包,背包男子不肯,他讲不让看包就不让进入,背包男子就踢了他几脚。后来那两个人自己推开电动门进入南苑,去了AX栋二单元X室踢门。过了一会,李某武和保安叶某华、李某戊、叶某己、龚某庚等人去了AX栋。约10多20分钟后,李某武和几个保安押着那两个人下来,那两个人分别是被两个保安押着手到的传达室门口。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9时许,他开车回家,在传达室门口看到一个背袋子的中年男子用脚踢传达室熊某倌的情况,语气很恶,喝了酒一样,然后到他住的单元去了。背包男子的同伴讲,是来找一个姓张的人要装修款的,这时,听到他住的那单元X楼踢门、骂人的声音,就打电话给李某武,要李某几个保安来处理。3分钟后,李某武和3个保安赶来,他和背包男子的同伴跟着李某武等人到了X楼。保安对背包男子说,这家不姓张,搞错了地方,不在这里吵。X室女主人开门后,背包男子还吵了几句,保安就挽着背包男子下了楼。

保安队长叶某华的证言,证明案发前,他和叶某己、龚某庚、李某武在华联东苑闲聊。21时20分左右,李某武接到一个叫马某的业主打来电话,讲华联南苑有点事,于是,李某武带着他们乘李某武的车往南苑赶,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值班保安李某戊和叶某喜。他们赶到AX栋楼下,听到二单元梯间有人踢门、骂人,声音很大,在楼梯口看见一个20多岁的男子,到X室门前又看见一个背包的男子在踢门,说是来要装修款的。X室女主人打开门,说不认识背包的男子,最近没搞装修,不欠别人的钱,背包男子看了一下便往楼下走。他们怀疑该男子可能是搞盗窃或抢劫的,于是,追到楼梯口把那两名男子抓住。这时,X室的女业主追下来,李某戊和叶某喜也来了,他拖住背包男子,要他向女业主道歉,赔偿踢坏门的损失,但背包男子不赔偿,也不道歉,还讲“今天就是一个麻纱扯”,说完,便大摇大摆往外走。于是,他们五个保安就把背包男子按在地上,对其实施了拳打脚踢,但制服后还能正常行走。然后他们将背包男子的手反到背后,他和叶某喜各控制背包男子一只手,将其拖到了南苑传达室门外,叶某己向派出所打电话报了案。后来他上厕所去了,没有看到李某武和龚某丙受伤的经过。李某武不是保安队的,也不是物业公司的,是华联公司老总李某彪的弟弟。

证人叶某辛证言,证明叶某华和李某戊各抓住岳某一只手,将岳某拖到传达室门外,岳某猛的甩开叶某华和李某戊抓岳某的手,他们5个保安,又将其制服,然后由叶某喜抓住岳某的右手反控制在身后,不让岳某。李某武离岳某最近,只有半米远,李某武还拍着岳某的肩膀说,自己认识岳某20年了。他没有看到李某武和龚某丙受伤的经过,只听到一个男的在喊“他有刀”,看到岳某握着一把刀左右挥动,身子也在左右转动,刀上有很多血,扬言“哪个过来就要哪个死!”这时,围观的人往后退,李某武的姐姐龚某丙往李某武位置走过去。他正想跑去岗亭找东西来阻止岳某行凶,突然见岳某用刀指着他说“你敢报警啊!我今天要你死在这里”,并朝他跑的方向冲过来,刚跑2至3米远,听到李某武的姐姐喊“哎哟,刺到我了!”他没往后看,继续跑去岗亭拿铁棍,后来见岳某跑去了AX栋位置。

保安龚某庚的证言,证明李某武一把抓住岳某的手,一直拖到楼下,二人相互推扯、扭打,他们三个保安见状,上前帮忙,将岳某控制住,并带到了传达室门外。这时他们物业公司的另外两名保安(指李某戊和叶某喜)来了,两人抓住岳某的双手,叶某己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因为岳某踢坏了X室业主的门,要派出所派人来处理。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他们保安打了岳某,他用拳头打了岳某的背部。后经盘问,岳某讲自己是“好家居”装饰公司的法人代某,并在交谈中得知,李某武与岳某相互认识,于是就要李某戊和叶某喜松开了手。此时,岳某蹲下去,李某武站在岳某左边。他没有看到李某武受伤的过程,只听到李某武讲了一声“捅了一刀,快把我送医院”。接着,岳某往西头方向跑,碰到由西往东走的龚某丙,又朝龚某丙腹部捅了一刀。

保安叶某喜的证言,证明他站在岳某后面,抓住岳某的手和衣领,围观的人多了,他就松开了手。岳某蹲下去后,X室的男业主冲到岳某面前,被女业主拖开。突然,岳某站起来不知对男业主讲了一句什么话,同时一侧身,朝左边的李某武身上捅了一下,之后,听到别人喊岳某身上有刀,他就去寻棍棒,但没找到,又和其他人去追岳某,岳某手中拿着东西在乱划乱刺,口里减着“哪个来捉我,就捅死他,打算这条命不要哒!”他们就用石头砸、铁棍打。这时,岳某拦了一辆的士车,他们将车拦住要司机下车,岳某就自己开车,行驶至AX栋前面没有去路,又下车逃跑,他们追上去将其围住,继续用石头砸,用铁棍打,后来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保安李某戊的证言,证明他和叶某华从两侧抓住凶手,叶某己在后面推,三人将凶手从楼梯间拖出来,这时,龚某丙来了。龚某“这个人可能是流窜犯,要报案。”他们三人继续将凶手拖至南苑传达室外边AX栋北面第一个门面前的行人道上,松手后,叶某喜从后面抓住凶手的衣领。当时李某武站在凶手左前方,离凶手不到1米,叶某己离凶手3至4米,龚某丙站在凶手与叶某己中间,其余人围在凶手旁边。没多久,凶手蹲下去,约1分钟,突然听到李某武在喊“哎哟,他有刀,快点把我送医院。”这时,凶手已在李某武前面约1米的地方,手里拿着刀朝南方的围观群众来回扫了几下,龚某丙见弟弟李某武被刺,准备拢来扶李某武,正巧迎面碰到凶手,凶手以为龚某丙是来抓自己的,便朝龚某丙腹部刺了一刀。接着,凶手又朝叶某己跑的方向追。他没有看到凶手与李某武接触的情况。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住在益阳市茶叶某场住宅区(即华联步行街南苑)AX栋X房。案发当晚9时30分,她从防盗门猫眼看到一个背包男子在她家门口大声喊,是搞装修的,来找一个姓张的人要钱,并用拳头砸门,她回答她家的人不姓张,不认识拳门的人,不同意开门,背包男子仍坚持要她开门,并用脚踹门好几下,后来楼下的人喊来保安,她才敢开门。这时,她家门口已来了十几个人观看,踹门的人就被保安及邻居带下了楼。她怕自家的门被踹坏了,便跟了下去。踹门的人态度恶劣,一直在与保安吵,几个保安抓着踹门的人拖到了小区大门口,围观的有二三十人,有人讲要打“110”,认为那男子是流窜犯。这时那个踹门的人突然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式样的单刃尖刀(黑塑料把,约十几公分长)对着旁边的人开始乱捅,把开发商的老弟及姐姐都捅了一刀。总共两刀,第一刀捅在男的胸口,第二刀捅在女的肚子上。

证人邱某壬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接到妻子电话,说有人在他家踢门要帐,他即往家里赶。在传达室北面第一个门面前,很多人围着踹门的人,通过盘问,踹门的人是“好家居”装饰公司的法人代某(即凶手)。他几次冲到凶手面前进行质问,并用手指了凶手,都被妻子拉开。李某武离凶手最近。突然间,凶手往西边方向跑,手里拿了东西,跑了2-3米,碰到一个女的靠近时,朝那个女的腹部刺了一下。他没有看到凶手刺李某武的过程。

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那男子在讲狠,李某武讲“你要找麻纱,随时来找我,你搞支队伍来找我是的。”当时一群保安还扯着那男子的头发,那男子讲把手拿开,保安就松开了手。刚好那个男业主找那男子要身份证,那男子从背包里拿出一把约二十公分长的刀,对着李某武胸部捅去,口里说“老子捅死几个”。接着,那男子又朝李某武旁边的一名女子正面捅了一刀。

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武对那两人讲,要那两人莫走,已经报告了派出所,等派出所的人来处理,那两个人听说报了警,就要离开,被保安拦住,其中,背挎包的人蹲下去,从包里拿出一把刀从右下往上朝李某武身上刺了一下,边刺边讲“老子今天要搞死几个”。接着往西跑了几步,正好碰到一个妇女挡住了行凶者,又朝那妇女捅了一刀。

证人王某癸的证言,证明到茶叶某场后,岳某也不知道欠钱人张某某的具体住址,他到门卫处打听,门卫带他到了张某某所住单元的楼梯口,并告诉他,张某某住在四楼。他返回将打听的情况告诉了岳某。当他们经过传达室大门时,门卫见他们是两个人,并得知是找张某某要钱的,又含含糊糊说不知道张某某是住四楼还是五楼,岳某就骂门卫骗人。之后,岳某上楼去了,他在下面等。接着听到岳某在楼上喊门、敲门,声音很大。几分钟后,突然来两台车,下来十来个人,手里拿了棍子,往楼上冲。那些人(指李某武和保安)冲上去后,他也跟着到了楼上,那些人上去就围着岳某吵,有的拖岳某。下到楼梯口时,那些人停下来,李某武讲“岳某,你怕我不认识你哦你在这里讲什么霸道”李某完,就有三至四个人动手打岳某,他上前喊“莫打人”,那些人又用拳头、棍子打他,他们就走,那些人就一边拖他们,一边朝他们打。到了传达室门外后,岳某敲门的那家男主人来了,那男主人又和其他人打岳某。他就同李某武讲“算哒啵,岳某也是朋友”。李某武没作声,往岳某那里走,旁边人又打他,他就蹲下来。这时,李某武已站在岳某前面,岳某双手伸开,身体半蹲的样子,双手在乱划,边划边退。然后就听见有人喊“有血”,还有的人喊“杀了人”。在一楼梯口,李某武打了岳某,后来就没有打了。之后,李某武还对岳某讲“岳某,以后随你怎么搞,喊人来报复也好,在益阳街上随你怎么搞”。他在的士上才知道岳某是去要钱,他不是去为岳某壮胆,也不是去帮岳某,只是同岳某去玩。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9点多钟,他驾驶出租车经过华联商业步行街时,6至7个人追一个男子,那男子强行拦下他的车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手中拿有凶器,他的手还被搞伤了,追男子的那些人将车围住,未能拉开车门,就用砖头、棍子打车玻璃,他被迫下车,那些人把挡风玻璃和驾驶室两侧玻璃打烂,车内男子又坐到驾驶座位,驾车往前面行驶再右转弯,进入一栋楼下的过道,过道前面是一片菜地,已无路可走,那些人就围住那男子,后来被“110”民警带走。那个人被抓时,身上有血。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武是华联物业公司老总李某彪的弟弟,小区的保安都认识,都听李某武的安排。那男子讲自己是“好家居”装饰公司的老板,李某武讲“好家居”的老板我认得啊!然后就要抓那男子的保安松开了手,并要保安通知派出所民警来处理。那男子对李某武讲“你记得啊!我认哒你了!”说完就蹲下身子,在自己的挎包里摸。他没有看到那男子刺李某武,只是突然听到李某武叫一声“哎哟,刺到我哒”。接着看见李某武抱着胸脯蹲下去,那男子右手握着一把黑色匕首,刀上有血,逃跑时遇到李某武的姐姐挡住了路,又朝李某姐姐肚子平刺了一刀。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她见岳某蹲下去,在挎包里摸,只有几秒钟,马某站起来持一把黑色匕首朝正对面的李某武胸部刺了一下,被刺位置当即流血。接着岳某持匕首从李某武身边冲过去,喊着“我要搞死你们几个,”冲到离李某武一米远的位置,遇上龚某丙。龚某丙当时看到李某武被刺一刀,而岳某又正好往龚某丙这个方向冲过来,龚某丙就下意识的展开双手想拦住岳某,岳某见有人拦住自己,于是又对龚某丙的腹部刺一刀。然后再往西跑。由于只有几秒钟,她就不记得岳某的其它动作了。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凶手讲自己是“好家居”装饰公司的法人代某,证件没带。接着,凶手的手伸进胸前包里,并蹲下去约半分钟。此时李某武走到凶手前面的地方,突然看到凶手起身往左前方李某武方向冲,口里喊“老子要搞死几个”,接着,听到李某武喊“哎哟”,一个女的喊“哎哟”,然后,凶手往西边跑了。

保安贺见山的证言,证明他看到叶某喜抓住凶手颈部衣服或头发,李某武当时站在凶手左前方不到一米的地方。这时,他们在等警察来,期间,他弯腰系鞋带时,听凶手讲认识李某武十几年了,“给我个面子,放了我”。李某武好像讲要保安不抓哒那男子。此时,他从缝隙中看到那男子蹲下去,手臂在动,出现了几次,在摸什么东西。那个男的蹲下去约50秒,突然站起来,持刀朝李某武胸前刺一下。接着又朝人群横扫了三四次,围观的群众就跑。那男的朝西方向跑了三四米,一个女的不知是去扶那个男的还是扶李某武,与那男的相遇,被那男的刺了一刀。

证人伍妮、姚应桃、何某红分别证明,案发当天,岳某和前妻伍妮在一起吃晚饭,岳某喝了约9两白酒。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住在案发现场AX栋X房。他与岳某的“好家居”装饰公司存在债务纠纷。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与原来他所在的“好家居”装饰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张某某还欠该公司装修款7000元。案发当晚,岳某为了找张某某要装修款,给他打过好几次电话,并且向他问了张某某的住处,他因为记忆不清,未能讲明张某某的具体住址。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益阳市华联商业步行街AX栋东侧“和兴”茶行前茶叶某街道上,现场大门口和斑马某地面有85×35cm的血泊和138×x的滴落状血迹。在该步行街AX栋X单元X室防盗门上,距地69cm处有3枚足尖朝上的重叠鞋印、距地30cm处有1枚足尖朝下的鞋印。在AX栋南侧下水道板上有72×53cm的揩抹状血迹,南面莴笋菜地有1把折叠式单刃尖刀(为黑色,长20cm、宽2.5cm,刀尖缺损),刀身上面有血迹。上述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岳某辨认,是他作案的现场,物证是他杀害李某武、杀伤龚某丙的凶器。

6、足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现场(AX栋X室防盗门上)鞋印为被告人岳某右脚鞋印所留。

7、3份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分别证明:李某武系他人左胸部单刃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龚某丙右上腹刺创致胃破裂修补术后,构成重伤,并构成玖级伤残,岳某系外力致左嘴角、右小腿等多处皮肤裂创;头部、右小腿、右拇指、胸腹部等多处表皮剥脱、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8、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大门口、斑马某上及刀柄上的血迹为李某武所留;现场菜地菜叶某、刀背上、岳某毛衣上的血迹为被告人岳某所留;刀刃上和刀背上的血迹为李某武和岳某共同所留。

9、被告人岳某的供述,证明从楼上下来,还未到楼梯间大门处,几个人打他,打了几下,李某武喊不要打,打他的人就住了手。刚住手,四楼女业主下来了,讲他踢烂了防盗门,要赔,他回答“你这是防盗门啊!踢烂了这是故意找麻纱的啦,这麻纱你找不上吧”这时那伙人又对他拳打脚踢,这次打得厉害些,每次被对方打了一顿后,对方的行为就被李某武喊住。然后把他往茶叶某场的坪里拖。在传达室外面,女业主的丈夫来了,先后打了他三次,开始两次只一个人打,第三次那男的一动手,旁边的人都来打,打得他蹲在地上。他心里来了火,就伸手到包里摸到了他朋友“海总”送给他的那把刀,朝围着他的人横扫,口里警告周围那些人莫拦他,当时他想,哪怕是搞伤人也要搞,看能不能跑掉。他持刀一顿乱划,听到一个女的叫了一声,还听到李某武喊“哎哟,刺了我一刀”,他知道划伤了人。李某武和那个女的两人的伤都是正面,李某武站在他左前方,离他最近,他持刀向人群刺划时左右晃动,从右方转到左方时,刺到的李某武,他当时没多想,只是想跑。他用刀刺人有两个原因,一是听李某武那些人讲报了案,要把他送到派出所去,他认为到那里得不到公正待遇;二是因为挨打,想跑掉。同时供述,被他刺死的李某武和刺伤的那个女的自始至终没有打他。

10、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岳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1、户籍证明,分别证明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2、原益阳市人民法院和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岳某具有前科的情况。

13、附带民事部分,还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提供的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了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与被害人李某武的关系等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丙提供了医疗费单据、医院病历证明、出院诊断及住院期间护理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单据等证据,分别证明了被害人龚某丙的伤情及治疗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岳某的犯罪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岳某提出没有踢熊某某。经查,被告人岳某在向传达室门卫熊某某打听张某某住处时,熊某某提出要看岳某的包,岳某不让看,熊某不同意岳某进入住宅区找人,岳某踢了熊某某几脚的事实,有证人熊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邹明辉提出,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岳某为了摆脱李某武及保安等人的控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然而使用随身携带并足以能致人死亡的尖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刺杀,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武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岳某行凶前,保安已停止了对岳某殴打,岳某持刀行凶并非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被告人岳某及辩护人邹明辉提出,被害人一方有过错,经查,仅有证人王某癸证实在现场楼梯口,李某武参与殴打了岳某,但证据单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且被告人岳某已在公安机关供述,李某武自始至终没有打他,当保安等人对他进行殴打时,李某武还进行了制止,故不能认定李某武殴打了岳某,被害人李某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被害人龚某丙在不知岳某身份的情况下,怀疑岳某是流窜犯,讲了要报案,在李某武被刺伤后,下意识的拦了一下正在夺路逃跑的被告人岳某,也没有过错。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岳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武家庭及被害人龚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李某乙、代某某生活补助费,经查,李某乙和代某某分别系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生活来源有保障,故要求赔偿生活费的理由,依法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丙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的数额过高,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营养费,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某、李某甲、李某乙、代某某的经济损失(含被害人李某武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甲生活补助费)共计x.48元;

三、被告人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丙的经济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56元。

上述所判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秦有庆

审判员易政兴

代某审判员鲁毅东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田蜜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