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丁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占用原告在宅基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予以拆除,并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持有1992年5月30日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是小屯集建(1992)字第9--12--X号;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件是2009年3月23日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汝州市房地产使用证”,在该证的备注栏中注明系“土改房地产证抄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甲在自己宅院范围内建墙,被告陈某丁不得干涉。
二、被告陈某丁在一个月内将原告陈某甲的出水、出路恢复到原有状态。
三、被告陈某丁在一个月内将堆放在原告宅基内的障碍物予以清除。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兵伟
审判员周国强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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