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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育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农历11月24日未经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旭,现年一周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导致感情不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育、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王某旭现年1周岁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9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三、被告提供孩子冶病所欠外债x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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