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邵某与被告生某芳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一初字第3150号

原告邵某,男,26岁。

被告生某某,女,25岁。

原告邵某诉被告生某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长林,被告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3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某女邵某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闹,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某,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性关系,夫妻感情不合,已经达到法定离婚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某邵某祺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共同债务18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前感情很好,认识时间也很长,双方自愿结婚,对原告的过错愿意谅解。在有些事情上处理方式也有不当,但目的还是想让我们过得更好。

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一份;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证明一份。

被告质证认为:1、无异议;2、无异议;3、有异议,该房产属邵某明所有。

被告未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3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某女邵某祺。双方感情基础尚可,婚后感情较好。婚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性关系。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相互了解时间短,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遂成本案纠纷。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原告对感情不忠实的行为愿意谅解。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虽然已自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性关系,但被告对其行为愿意谅解,原告的偶尔出轨也不能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被告有和好的主观愿望,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邵某与被告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涛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郑文文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沛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