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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段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二初字第1888号

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X国道东侧崔庄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31岁。

被告段某某,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依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车牌号为豫x挂x的斯太尔半挂汽车一辆,车价为x元。被告缴纳首付x元后将车开走,剩余款项分36期逐月偿还。双方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及各项费用,原告有权对逾期欠款在逾期期间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应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被告垫付养路费,但被告却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合同到期后仍有共计x.42元的债务没有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行息、管理费、养路费、违约金共计x.42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段某某的身份情况,故原告所诉被告段某某的身份情况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海涛

代理审判员杨警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司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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