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刘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刘某伙同刘X(另案处理)经预谋到巩义市X镇X村,将被害人贺XX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红色江淮牌拖拉机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拖拉机价值6713元。

2、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刘某伙同刘X经预谋到巩义市X镇,将被害人费XX商店门撬开,盗窃红旗渠牌香烟、白沙牌香烟5条,新飞牌冰柜一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06元,被盗新飞牌冰柜价值113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XX、费XX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拍摄的作案地点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2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郭某某、刘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贺XX人民币六千七百一十三元。

四、被告人郭某某、刘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费XX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哲军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