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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31日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1日6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六矿铁路立交桥东20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项洁伟驾驶的豫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项洁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25日死亡。经新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在审理中另查明,在公安侦查阶段,肇事车主杨同平于2008年9月21日赔偿被害人项洁伟(死者)之父母人民币26万元,2009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项洁伟之父母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杨XX、陈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项洁伟身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机动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项洁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赔偿协议书、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尸检(法医)字(2008)第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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