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良,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8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9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8年7月1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康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新和、人民陪审员刘某兵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劲风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湘潭矿业公司、湘潭县X镇等地盗窃摩托车、电机等物,盗窃作案15次,盗窃价值为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他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次盗窃犯罪,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盗窃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志、唐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湘潭矿业公司、湘潭县X镇、梅林桥镇、谭家山镇、易俗河镇等地盗窃摩托车、电机等物,盗窃作案15次,盗窃价值为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志窜至湘潭县X镇X村八方组农业银行后的机房处,盗走该机房内7.5千瓦电机一台。经鉴定,该电机价值1242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刘某某到土地庙农业银行后面一个水泵房内,偷了一台电机。第二天刘某某把电机送到伞铺姓苏某废品店卖了,销的钱两人平分。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25日上午,他发现机房水泵上的一台7.5千瓦电机被盗。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5年4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志、唐某乙等人窜至湘潭县X镇青光机砖厂,盗走15千瓦电机3台。经鉴定,该电机合计价值629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唐某乙、刘某良一起到县九中的砖厂门口偷了三台废旧电机。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4日早上6点多钟,他发现砖厂3台拆下的15千瓦电机被盗。3、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某志辨认,2005年7月份,其和唐某乙、刘某良在青光砖厂偷电机地点。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良伙同王某志窜至湘潭县X镇X村荷叶组水泵房内,盗走22千瓦电机一台。后租用刘某(已判刑)的牌照为湘C-x车面包车运至本县X镇一废品店销赃,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电机价值38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刘某良到谭家山荷叶塘一水泵房里偷了一台电机,开车送到赖丙炎处,卖了300元。2、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证实2005年四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荷叶组水泵机房内的电机被盗。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志窜至湘潭县X镇X村二孔桥抽水机房处,盗走机房内的15千瓦电机一台。经鉴定,该电机价值2124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刘某良两个人至谭家山镇X村二孔桥的水泵房里,偷了一台新装上去电机,由刘某良骑摩托车销给中路铺的赖丙炎处。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二孔桥组的一台全新的15千瓦电机被盗。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5年5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乙、王某志窜至湘潭县X镇榜塘洗煤厂内,分次盗走该厂11千瓦电机、7.5千瓦电机、1.5千瓦电机、4千瓦电机、75千瓦电机共五台,后租用刘某的湘C-x面包车运至中路铺一废品店销赃。经鉴定,五台电机价值分别为1000元、690元、350元、160元、125元,合计价值232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5月7日晚上,刘某良告诉他,讲刘某良和唐某乙在榜塘村洗煤厂偷了5台电机,要他去帮忙,后用摩托车把5台电机分次拖到他家里。到第二天他打电话叫“强伢子”用车把电机拖到伞铺的一个废品店卖得1600元,三人各分400元,“强伢子”分200元。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3、4月份,王某志叫他开车去拖5台电机,卖到中路铺的一个废品店里,得赃款1000多元,听讲可能是洗煤厂偷的。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8日早上8点,他发现公司的5台电机被盗。3、辨认笔录,证明经王某志辨认,2005年6月份,其与同伙唐某乙、刘某良在谭家山榜塘洗煤厂偷电机地点。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05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良伙同唐某乙、王某志刘某良窜至湘潭县X镇X村肖冲水库(又名白某水库)抽水机房,盗走机房内11千瓦电机一台,后租用刘某湘C-x面包车运至中路铺一废品店销赃,刘某分得赃款100元,经鉴定,该电机价值2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5月份左右,王某志租他的车去易俗河玩,同车的还有唐某乙、刘某良。到了晚上十二点多钟,他送他们到白泉水库(肖冲水库)搞点东西。过了1小时左右,他们打电话给他,要他去帮他们在白泉水库拖了一台电机送到了王某志家。第二天王某志打电话给他,并要他将电机送到废品店去卖。2、证人邝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10日晚上,白泉水库抽水机房内的11千瓦电机被盗。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05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良伙同唐某乙、王某志窜至湘潭县X镇X村戈家组,在张某丁、张某戊的焦场内各盗走195型柴油机两台,在张某己家盗走175型柴油机两台,后租用刘某的湘C-x面包车运至株洲市雷打石一废品店销赃,销得赃款1000余某,刘某分得赃款160元和50元油钱。经鉴定,两台195型柴油机价值2550元,175型柴油机价值3105元,合计价值565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6、7月份的一天,刘某良、唐某乙在他家吃饭,刘某良说在谭家山分路口下去的一个洗煤厂有电机偷,那里的老板叫张建龙。到11点左右他们三人骑摩托车在那里偷了一台电机。第二天,刘某良告诉他们,他把电机送到伞铺乡砖桥“红妹子”那里,卖了200元钱。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4、5月份,王某志打电话租他的车,随后他和王某志、唐某乙、刘某良三个人开车去谭家山戈家坡。后来王某志打电话要他去拖货,将几台柴油机放在车上,运到王某志老兄家。第二天他二次把柴油机运到雷打石的一废品店,卖了1000多元。2、被害人张某丁的陈某,证实2005年6月13日,他家的195型柴油机被盗。被害人张某戊的陈某,证实2005年6月14日,他家焦场的一台柴油机被盗,焦场现属谭家山镇X村戈家组。被害人张某己的陈某,证实2005年6月14日,他家焦场有两台175型柴油机被盗。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05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良伙同唐某乙窜至湘潭县X镇X村万河组陈某某家,将曹某某停放在陈某的一台牌照为湘C-x豪江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2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唐某乙的供述,证实2005年5、6月份的一天,他和刘某良在中路X街偷了一台红色摩托车。后来他们把车销到县九中口子处的废品店,每人分了100元。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某,证实2005年6月26日晚上9点多钟,其放在中路铺地税局左边的摩托车被盗。他去陈某某家商量拖树的事,在坐了10分钟摩托车就不见了。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26日晚上8点多钟,曹某某到他家商量木材的事,说了1个多小时,曹某某出去后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0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志窜至湘潭县X镇X村中坝组水泵房,盗走22千瓦电机一台,两人将电机销给株洲市X镇苏某某所开的废品店,得款272元,两人平分。经鉴定,该电机价值38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刘某良两人带了起子,到荷叶塘一个水泵房内偷了一台电机,销到姓苏某那里得272元,钱两人平分。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7月份的一天,一个男的带了一台22千瓦的电机来卖,给了3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200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乙窜至湘潭县X镇X村月形组余某某家,将余某一台型号为宗申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唐某乙的供述,证实200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良叫他去偷摩托车,他们在往株洲方向走了大约1公里左右,见路左边的平房土坪里有一台红色摩托车,就把车子偷了销到九中路口的废品店。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某,证实2005年7月13日晚上8点30左右,其发现放家里的摩托车不见了。3、辨认笔录,证明经唐某乙辨认,200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唐某乙伙同刘某良在余某某家后门水泥路边盗走一台红色宗申125型摩托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1、2005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唐某乙窜至湘潭矿业有限公司谭煤水泥厂门口前,将郭某停在该处的一台新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唐某乙的供述,证实200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刘某良两面三刀人到谭家山矿业水泥厂铁门外右边的水泥坪里,偷了一台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推到107国道后将车骑到株洲县销给一家废品店,销得300元钱,两人平分。2、被害人郭某某陈某,证实2005年7月14日晚上11点钟,他把摩托车骑回家了,当时把摩托车放在湘潭矿业有限公司水泥厂门口前三米的地方。到凌晨2点50分的时候摩托车就不见。3、辨认笔录,证明经唐某乙辨认,200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唐某乙伙同刘某良在谭煤水泥厂门口盗走一台红色新钿125型摩托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2、2005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志窜至湘潭县X镇X村黎家组李某某的焦厂,盗走焦厂内2.2千瓦的潜水泵一台,经鉴定,该电机的价值17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王某志的供述,证实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他和刘某良骑摩托车到谭家山镇X村练焦场处,偷了一台潜水泵。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实2005年8月15日晚上,他家洗煤厂的水泵被盗。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证明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有:1、鉴定结论为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潭价认鉴字潭价认鉴字[2005]X号关于电机、柴油机、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05]X号关于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刘某良参与的被盗财物价值经鉴定共计x元。2、书证有:(1)、被告人刘某良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刘某良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刘某良的抓获经过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办案经过情况。(3)、本院(1998)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8年12月9日,刘某良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2006)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4月20日,同案犯王某志、唐某乙等人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刑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良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良辩解提出,他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盗窃犯罪,经庭审查明,公诉机关举出同案人王某志、唐某乙、刘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龙某某等多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和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良参与盗窃的事实,因此,被告人刘某良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康宁

审判员丁新和

人民陪审员刘某兵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劲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