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付波、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上诉人杨某戊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己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付波、王建,上诉人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宋付波、王建,上诉人杨某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被上诉人杨某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且违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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