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礼记”,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湘煤集团谭家山煤矿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2002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31日减刑释放。2009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第三次贩毒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0.41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2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湘潭县电力局大门对面街边,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给吸毒人员陈某乙、朱某某。

2、2009年2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湘潭县X镇X路口处,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吸毒人员陈某乙、朱某某。

2、2009年2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湘潭县X镇“金城大都会”转盘处准备和吸毒人员陈某乙交易毒品海洛因时,被湘潭县公安局干警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一包,净重0.1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湘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资料、手机信息记录、湘潭县人民法院(2002)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辩认笔录及照片、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潭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第三次贩卖毒品中系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凤明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赖雅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