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礼记”,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湘煤集团谭家山煤矿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2002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31日减刑释放。2009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第三次贩毒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0.41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2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湘潭县电力局大门对面街边,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给吸毒人员陈某乙、朱某某。
2、2009年2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湘潭县X镇X路口处,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吸毒人员陈某乙、朱某某。
2、2009年2月1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湘潭县X镇“金城大都会”转盘处准备和吸毒人员陈某乙交易毒品海洛因时,被湘潭县公安局干警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一包,净重0.1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湘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资料、手机信息记录、湘潭县人民法院(2002)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辩认笔录及照片、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潭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第三次贩卖毒品中系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凤明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赖雅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