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商丘扬子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扬子客车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扬子客车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7)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尤永胜
审判员翟作仁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学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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