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楚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X路小浪底大厦。
法定代表人楚XX。
委托代理人赵振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京朝,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楚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施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楚XXX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忠、被上诉人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京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河南楚XXX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因工程施某合同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壹拾捌万伍仟圆整(小写x元)。其中,壹拾万贰仟圆已给付(小写x元),柒万捌仟圆(小写x)在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帐户上,以前属于河南楚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及工程余款,协议生效时直接抵扣给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欠伍仟圆(小写5000元),由河南楚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前支付给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河南楚XXX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施某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解决,今后互不追究。诉讼期间各自所交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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