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最高法院96.11.08.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九五五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11-08  当事人:   法官:陳正庸、賴忠星、林開任、宋祺、吳昆仁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九五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九五五號

上訴人甲○○

8樓(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0號,起訴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四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強盜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一)、

上訴人自幼由外婆扶養長大,因外婆年邁,無法完善教導上訴人,致上訴

人行為偏差,茲上訴人犯罪後已知悔悟,自首七罪,上訴人犯罪時不敢傷

人,非怙惡不悛之徒,請本院酌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以勵自新

。(二)、被害人塗光華於警詢時先稱:行搶歹徒戴白色口罩、白色手套

,持水果刀云云,然嗣又稱不知歹徒戴何種顏色之口罩及手套云云,所述

前後不一,且其稱被搶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卻未報案,亦未提供錄影帶供

警參辦,亦不合情理,雖該次犯案乃上訴人所為,但上訴人之刀械係放手

提袋中,僅刀把露在外面,故上訴人係未持刀強盜,僅係恐嚇取財,原審

未傳訊塗光華,僅憑其警詢中陳某,認定上訴人係強盜塗光華工作之統一

超級商店之財物,實嫌草率。(三)、依被害人陳某及證人林某黃、林

哲隆、林某、劉家豪等人之陳某,及卷內證據資料,上訴人犯案時未持

刀脅迫被害人,有與被害人保持一定距離,商店負責人均叫店員遇搶勿反

抗,則上訴人究竟係犯恐嚇取財或強盜罪,即非無研求餘地。原審未詳查

究明,遽認係犯強盜罪,有調查未盡之違法。(四)、原判決事實欄記載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六、七、八之超級商店之店員因上訴

人之行為,致不能抗拒,而將店內現金交付上訴人,或由上訴人自行拿取

等情。惟依上述店員之供述,上訴人係以口頭恐嚇,要店員交付財物,或

由上訴人自行拿取,上訴人未以刀傷害店員,亦無施強暴手段,故上訴人

所為,並非強盜犯行,原判決事實之認定,與所引用被害人之供述不符,

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上訴人既非犯強盜罪,原判決竟論以該罪,其認

定亦有違誤等語。

惟查證據之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以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屬事實

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原審認定上訴

人有原判決所載共七次攜帶兇器(菜刀)強盜犯行,係依憑被害人即店員

劉家豪、陳某、乙○○、許嘉文、林某隆於第一審之證詞,塗光華、王

偉帆於警詢時之陳某,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之供述,被害商店之監視錄

影光碟與翻拍之照片,勘驗筆錄,及查扣之作案用菜刀一把、手套一雙、

口罩一個等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認上訴人於深夜之際,攜帶可供兇

器使用之菜刀,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強取店內

現款之加重強盜犯行,已堪認定,並以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條第一項之罪,其中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六、七之數次

犯行,上訴人向警局自首,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酌情

量處其刑。自首部分之強盜罪,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

予以減刑,再定其應執行刑,已詳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復指駁、

說明上訴人雖辯稱其所為,不符合強盜罪構成要件,應只構成恐嚇取財云

云,惟上訴人係年滿十八歲之青年,身材高大、壯碩,犯案時手持極具殺

傷力之菜刀,超商店員即被害人在深夜人少之際,均不敢任意反抗,致被

害人不能抗拒,意思自由完全喪失,尚難以店長有指示遇強盜即不為抵抗

,即謂被害人尚能抗拒,上訴人所為,係犯加重強盜罪,其所辯為不足採

之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

違法云云,惟查被害人塗光華於法院審理中雖未到庭陳某,然其警詢中之

供述,因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引為證據,原審審

酌其陳某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

定,得為證據,原判決已有說明。況上訴人於原審審判期日亦已坦承強盜

塗光華工作之店內現款,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審未傳喚塗光華為違法,並

為事實上之爭執,謂其係恐嚇取財,非強盜云云,顯非合法之上訴理由。

又強盜罪,並不以持刀者有以刀傷害被害人為其構成要件,原判決就上訴

人持刀強盜時,已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應成立強盜罪,而非恐嚇取財,已

詳予明,上訴意旨徒執陳某,謂其所為,均不成立強盜罪云云,亦非合

法之上訴理由。至於其他上訴意旨,均係就原審認事、採證量刑職權之合

法行使,依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殊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

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衡以前開說明,此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人請求

本院酌情減輕其刑,無從審酌,併予指明。

二恐嚇取財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

一項恐嚇取財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

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

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某庸

法官賴忠星

法官林某任

法官宋祺

法官吳昆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年度 最高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