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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邓尧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窜至安阳市中医院南侧胡同内,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此处未锁大锁的一辆福得.意莱斯牌踏板摩托车推至解放路上并雇佣三轮车将该车拉走。次日,郑某甲更换该车电门锁以备销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16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人司某某、师某某、郑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某红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建鑫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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