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某与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902号

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经理。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克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购买被告洗煤厂煤泥,至2009年元月15日,我共给付某告预付某泥款共x.75元,被告给我出具一份欠条;同时我为被告垫付某位费、运费x元,二项共计x.75元。被告答应2009年3月前结清所欠款项,但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今未清付。为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垫付某共计x.75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8月份开始,原告付某某购买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的煤泥,截止2009年元月15日,原告共向被告预付某煤泥款x.75元(含税款x.19元),被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2008年6月-2008年11月,原告付某某又为被告垫付某位费x元(被告欠平顶山郊铁联营煤炭货运的货位费);以上共计x.75元。该款经原告催要未付,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某款和原告为被告垫付某货位费共计x.75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以及原告为被告垫付某货位费共计x.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货款和垫付某货位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偿付某原告付某某货款和垫付某货位费共计x.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59元,原告付某某负担925元,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负担8634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鸿基洗煤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为斐

审判员王会英

审判员张慧河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振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