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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铝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崔某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峰、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通过孟海禄找到原告,原告借给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现金四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超过还款期限按照每月百分之九支付滞纳金,上述借款有孟海禄担保。到2007年12月该还款的时候,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及担保人孟海禄没有按时还款,并一直推脱。2009年1月,被告制定了还款计划,但经原告催要,三被告仅给原告一万元。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10.4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均辩称:一、三被告与原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并非借款;二、合伙时原告实际出资30万元,10万元为利息,总计40万元。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2007年11月6日欠条一份;证明三被告欠原告借款40万元;二、2009年1月25日还款计划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标准一份,证明原告计算利息的标准。

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当时实际给了30万元,按原告要求10万元是利息,对证据三,认为没有加盖公章,也不显示哪个银行,不予认可。

三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三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某,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07年11月26日,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由孟海禄担保向原告李某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某某款四十万元整,于2007年12月26日前归还,逾期不还,按每月9%缴滞纳金。(本借条一式两份),借款人崔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担保人孟海禄,2007年11月26日”。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按时还款。2009年1月25日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向原告订立《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欠李某某的款,已超期多日,经协商特定还款计划,一、每月归还利息4500元。从阴历二月始,由孟海禄于每月15日前支付。二、于阴历三月底前归还20万元。三、下余的钱从阴历三月份起每月还两万元。还完为止。四、还清欠账,滞纳金协商解决。五、因欠账数额较大,以上计划是可行的。我们将采取积极的态度,还清欠款,否则每月追加5000元罚金。立字为据。崔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孟海禄”。

另查,自2007年12月27日至2009年2月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利息31,655.83元,自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按约定每月4500元计90,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崔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偿付现金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三被告借款,有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三被告支付利息104,900元,三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三被告对逾期还款后至还款计划期间按法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009年元月25日,三被告向原告订立还款计划,同时对还款的时间、数额进行了约定,但三被告仍未按还款计划还款,约定逾期还款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辩称与原告系合伙承建工程、且原告实际给付30万元,未提供证据,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四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十万零四千九百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四十九元,由被告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国范

审判员田淑萍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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