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诉岳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29岁,系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职工。

被告岳某某,女,54岁。

被告马某某,男,58岁。

被告胡某某,男,31岁。

被告高某某,男,56岁。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诉被告岳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岳某某于2008年6月20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x元,月息9.75‰,期限1年,2009年6月20日到期,由被告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做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保证人也不履行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归还贷款本金x元、利息2912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2、借款借据一份、贷款欠息明细表一份;

3、借款申请书一份;

4、担保书二份;

5、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2912元至今未还的事实。

被告岳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经当事人举证及庭审核实,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8年6月20日,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四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贷款人(即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同意向借款人(即被告岳某某)发放短期贷款x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9年6月20日止,贷款利率9.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上浮40%,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每月20日为付息日,实行按月付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如约发放借款x元给被告岳某某。借款到期后,岳某某仅偿还了贷款利息至2009年12月30日,至今尚欠贷款本金x元及2010年12月31日至2010年6月8日期间的贷款利息2912元未偿还,被告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亦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与被告岳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被告岳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作为保证人,亦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借款本金x元和截止至2010年6月8日的利息2912元,被告马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被告岳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岳某某在履行判决规定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齐

审判员余学锋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霞(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