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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二初字第257号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7月22日,被告李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马某某借款x元,2008年12月6日被告李某某又向原告马某某借款x元,二次共计x元,当时约定期限1个月,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现在无钱偿还,我愿意用工资全额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率力。

代理审判员孟庆敏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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