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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告人袁某某虚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刑一初字第0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又名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社旗县海利皮草有限公司和社旗县万通皮草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某扣税款发票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由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某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甲,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系社旗县海利皮草有限公司和社旗县万通皮草有限公司的股东,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某扣税款发票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由社旗县公安局逮捕。押于某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甲、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河南省社旗县对外招商引资的机会,在河南省社旗县城投资开办了社旗县海利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公司)和社旗县万通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商定,以海利公司和万通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谋利。

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在没有实际的裘皮服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指使公司会计张洪英、张学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社旗县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先后为北京裘马某国际皮草贸易公司、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海运有限公司、北京京棉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赛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兴广恒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瑞滕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4份。其中以万通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价款共计x.15元、税额x.60元;以海利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价款共计x.21元、税额x.89元。上述进出口公司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其中天纺集团进出口公司、大连金阳公司分别骗取了出口退税款人民币x.05元和x.86元。案发后,天纺集团进出口公司、大连金阳公司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已被全部追缴入国库。

同时,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在没有实际收购皮草的情况下,指使张洪英、张学哲为本公司虚开用于某扣税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以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并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自公司成立至2006年6月共虚开用于某扣税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000余份、虚开金额4000余万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发票金额的13%的税额,袁某某、郑某某便用所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3%的金额来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应缴纳的相应税额,抵扣税款五百余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没有虚开代开。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对国家造成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辩称只帮助联系两个公司,其它没有参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未对国家造成损失,且系从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河南省社旗县对外招商引资的机会,在河南省社旗县城投资开办了社旗县海利皮草有限公司(下称海利公司)和社旗县万通皮草有限公司(下称万通公司)。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商定,以海利公司和万通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谋利。

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在没有实际的裘皮服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指使公司会计张洪英、张学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社旗县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先后为北京裘马某国际皮草贸易公司、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海运有限公司、北京京棉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赛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兴广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瑞滕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其中以万通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价款共计x.15元、税额x.60元;以海利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价款共计x.21元、税额x.89元。上述进出口公司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其中天纺集团进出口公司、大连金阳公司分别骗取了出口退税款人民币x.05元和x.86元。案发后,天纺集团进出口公司、大连金阳公司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已被全部追缴入国库。

同时,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在没有实际收购皮草的情况下,指使张洪英、张学哲为本公司虚开用于某扣税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以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并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自公司成立至2006年6月共虚开用于某扣税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4000余份、虚开金额4000余万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发票金额的13%的税额,袁某某、郑某某便用所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3%的金额来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应缴纳的相应税额,抵扣税款五百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我、周某某和郑某某三人合伙办的社旗县万通皮革有限公司和社旗县海利皮革有限公司。海利公司和万通公司的法人是袁某和韩海方,股东是郑某红和张洪英。这两个公司(海利公司和万通公司)的实际投资经营人是我、周某某和郑某某。我用我老婆韩海方和我儿子袁某的身份证,周某某用他老婆郑某红的身份证,郑某某用他老婆张洪英的身份证。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于2005年10月开业。这两个公司的注册资金合起来100万元。其中我找了十几万元,余下的都是周某某和郑某某找的,这笔钱是注册公司用的,验完资以后就转回去了,注册公司十天左右就把这笔资金转走了。我们三人协商办公司时就商定的各占三分之一股,也就是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的股份,投资、赚钱,赔钱都是我们三人平分。办这两个公司实际投资了十万元左右,包括房租、买家俱、微机以及开业时买少部分貂皮。我们三人合伙不到一个月,周某某就和我、郑某某闹别扭,周某某就分出去自己又在社旗县成立了亨利裘业有限公司。海利和万通公司的会计是张学哲。公司没有保管,会计张学哲在河南省收购发票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保管栏)写的是我的名字。我们没有在社旗县收购过生水貂皮,在河北收购过。从2005年10月份到2006年6月份,大致开具了x张貂皮,绝大部分是虚开的。是我安排张学哲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多少张貂皮、数量、金额由我具体给他说。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可以抵扣百分之十三的税款,以达到社旗县当地的税负标准百分之二。我们买了12台缝皮机,招了十几个工人,把貂皮加工成皮褥子,也就是加工成半成品,作作样子,在我们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以及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时,我们都安排工人生产缝皮,以应付国税局检查,装装样子。实际上在社旗县一件成品裘衣也没有加工成。海利公司和万通公司自去年开业到2006年6月一共开了400多份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有4000多万,具体数以票为准。按照社旗的税负百分之二,这两个公司缴纳了80万左右的税款。帐上是按百分之十七的税率,但是可以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抵扣百分之十三的税款,所以可以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用以下公式增值税发票金额×17%-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3%=增值税发票金额×2%(税负),所以要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就是能达到2%的税负。我开业拉来150张(壹佰伍拾张)因为我当时只花了几万元不到10万元的钱买的貂皮,平均每件300元,所以应该是150张貂皮。也就是除了这150张貂皮是我实际收购的以外,其它的收购发票都是虚开的。大致也有4000多万元,具体数以收购发票为准。张洪英就2005年10月份(虚开)开具了,以后都是张学哲开具的。是我和郑某某安排张学哲开具的。我和郑某某安排张学哲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抵扣税款,少缴税,能达到2%较低的税负。我们在社旗共开有4000多万元的收购发票,4千多万增殖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分别开到北京、天津等进出口公司。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5年8月份的一天,我、袁某某、周某某、白金刚我们四个来到社旗,袁某某开着他的桑塔纳,我们到社旗以后,找到统战部的左部长他们,跟他们谈了我们要来投资的事。我们看了看房子,我们将需要办公司的手续,身份证等证件交给统战部的马某了。我们回去以后七八天,我、袁某某、周某某又来了。我们三个合伙办了两个公司,一个叫“社旗万通皮草有限公司”,一个叫“社旗县海利皮草有限公司”。我们厂址是租赁的社旗县北京大道北段路东的一处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是袁某,股东是袁某、张洪英。海利的法定代表人是韩海芳,股东是韩海芳、郑某红。他们的注册资金都是50万元。注册资金是我们在家找到的,汇到社旗,验了资以后,就又汇回去了,各人还是各人的钱。两个公司的帐户设在社旗县农行。这两个帐户,只在汇验资的时候使了一下。这两个公司我们没有投入多少钱。我投入了三台缝皮机,每台1800元,还有十来块钉板,一块桌子,袁某某投入四台缝皮机,十来块钉板,周某某投入三台缝皮机,有些架子。我们又花几百元钱买了刀子剪子,又花了四五千元买的办公桌子、椅子,又花七千多元购了两台计算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租赁房子花了一万三千来元。我们开业时,在家收了有一百多斤的碎兔皮材料,带来了一个师傅是袁某某找的,当时从家里带来有六、七件土裘皮衣服,有水貂的、狐狸的,是为了作样子,搞宣传的。开业时除了我们三个,还有袁某也来了。我记得是九月份开的业。开业以后,停了一段时间一般纳税人就批下来了。两个公司的会计开始的时候是我妻子张洪英,她将帐建起来以后,后来我们又找了马某的妻子张学哲,她原先也干过会计。我妻子就教她怎么做帐,后来会计就是张学哲了。我们开业以后一个多月,周某某就分出去了,他自己又办了一个“社旗县亨利皮草有限公司”。我和袁某某每隔一段时间过来几天,过来领一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开开票就走了。平时主要是由一个姓孟某师傅领着几个工人缝碎料,对税局说是先培训工人,让他们熟悉以后再作衣服。一个看门的老头姓孟,也是跟袁某某亲戚。开业两个月以后,我就不常来了,主要是袁某某来。后来他又搬了一个地方,我也没有来,不知道搬哪里了。我们在社旗的公司就生产有一百来条的褥子。(社旗的公司)没有做出来过一件衣服并且没有收购过一张皮毛。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填的数额,是根据需要开多少增值税发票,税价额算出来的。实际上并没有收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的出售人的身份信息都是我们以前在大营的时候,外出买货的时间找的。我的主要是山东的,袁某某、周某某都找的有。(开票信息)就交给会计了,让她选着用。这些人实际并没有向我们出售农副产品。增值税是按照别人给我们的报关单、核销单上的数额填的。我经手的是开给北京海运公司、北京京棉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其它的是袁某某经手的。我们的公司也没有向他们发货,也没有向国外发货。我主要经手“北京海运公司”和“北京京棉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用于某扣税款的发票,2005年12月以前虚开了2000多万元的,用于某扣税款的农副产品发票,同时也虚开了2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数我记不清楚,以票据为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言。主要证实在河北大营周某某知道很多人都开办公司赚钱,但具体咋操办不清楚,后袁某某让他合伙到社旗开公司,因是招商引资,税负比大营低一半,袁某某告诉他开公司赚钱就是先注册个公司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再寻找工作做做样子,然后给人家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赚手续费。后袁某某、郑某某和他三人合伙开办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公司注册资金验完资后就转走了,公司开业时准备了一些生产设备,后因和袁某某有矛盾,他退出另外成立了亨利裘业公司,用这种模式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和增值税发票。

2、证人张洪英和张学哲的证言。主要证实张洪英和张学哲先后任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的会计,这两个公司的注册资金验完资后就被转走了,两个公司在社旗没有收购过生水貂皮和其他动物毛皮,只是从大营带来一些兔皮下角料,生产是作样子,应付税局检查,没有生产出一件成品裘衣。增值税发票是按老板的要求填写销售额,然后根据老板提供的身份证号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某扣,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3、证人马某丙、范某丁证言。主要证实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是社旗招商引资成立的公司,两公司实际投资经营人是袁某某、郑某某和周某某。后来周某某又分出去另成立了亨利公司,公司是用貂皮的边角下料也就是小的貂皮,不是整块的貂皮,用缝皮机缝成皮褥子,也有少部分加工成裘皮衣的半成品,但没有一件是做成成品的,袁某某来社旗主要就是来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同社旗的另外两家盛鑫源和鑫利源皮草公司的性质一样,从事的业务是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4、证人贺某炳、贺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主要证实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情况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发票领购、纳税的办理程序及工人主要是缝皮子的生产情况。

5、证人方建荣、窦某某、孟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主要证实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同租一处房子,在一处办公,平时断断续续缝皮子,不是经常生产。经常放假,主要业务是做皮衣的,用羊皮、兔皮、貂皮作成皮褥子式上衣的半成品,其中有一个工人证实三个月加工了100件左右的皮褥子。

三、社旗县国税局出具的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协查材料、河北省蠡县公安局协查材料、山东省文登市、诸城市、鄄城县公安局及社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证明等。主要证实万通公司、海利公司所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所载的出售人大部分是农民而不是皮毛动物养殖户,没有养殖过皮毛动物;一部分人按身份证的人名根本不存在;一小部分是皮草小商贩,买卖毛皮但没有与社旗的公司发生过业务;极个别皮毛动物养殖户从来没有与河南的公司和个人发生过业务;万通公司和海利公司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系虚开。

四、社旗县国税局出具的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发票领购证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明细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纳税证明;万通公司、海利公司的财务凭证、清单等。证实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分别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2375份和3035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和239份,并已全部开具完毕。自二公司成立至案发,已分别纳税x.29元和x.4元。其银行账户上除了注册资金稳中有降50万元到账几天又转走之外,一直只有余额70余元和170余元,没有其他资金的往来。

五、万通公司、海利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司设立登记审核代表等。证实企业设立登记材料中,万通公司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是袁某,股东是袁某、张洪英,海利公司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是韩海芳,股东是韩海芳、郑某红,两公司注册资金各为50万元。

六、以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为北京裘马某国际皮草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北京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回复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实自2005年10月至12月,在没有实际货物(裘皮衣)销售的情况下,万通公司为北京裘马某国际皮草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销售金额计x.06元,税额x.34元,后该公司依该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手续申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发时尚未办理退税。

七、以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为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1、证人张钢、王某己、张某庚、吕某某、李某辛等人的证言;2、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与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往来的各种凭证、账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情况说明;3、大连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的情况说明及明细;4、大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证实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河北枣强县吕某皮草有限公司作“假自营真代理”的裘皮出口生意,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万通公司、海利公司通过河北枣强县吕某皮草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裘皮衣等)销售的情况下,为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金额共计x.76元,税额x.24元,后该公司依虚假手续申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共收到出口退税款x.08元。大连金阳进出口公司因涉嫌骗取了口退税已被大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八、以海利公司名义为北京海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证人倪某某证言、北京海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明等。证实2005年12月份,北京海运有限公司在作“假自营真代理”皮草制口出口生意中,在没有实际货物(羊皮衣)销售的情况下,接受海利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x.43元,税额x.57元,北京海运有限公司依此虚假手续已向税务部申报出口退税,至案发款未退出。

九、以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为北京京棉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证人廖卫东、王某壬、范某癸、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京棉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明及相关凭证等。证实2005年12月份,北京京棉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与杨子民进行代理出口业务时,在没有货物(羊皮衣等)交易的情况下,收到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金额共计x.21元税额x.79元,该公司依据虚假手续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款未退出。

十、以海利公司名义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1、证人郭某、张某某、赵某某人的证言;2、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凭证、证明及增值税发票明细表;3、天津市国税局证明及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2005年11月份,海利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裘皮衣)销售的情况下,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x.19元,税额x.81元,后该公司依虚假手续申报出口退税x.05元,该款已被全部追缴入国库。

十一、以万通公司名义为北京第一机床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证人李某煊、缪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第一机床进出口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凭证、情况说明、税收交款书等。证实北京第一机床进出口公司在与河北兴志工贸有限公司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时,在不认识万通公司人员没见过货,没到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和4月分别收到河北兴志工贸有限公司转来的万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金额x.40元,税额x.35元,该公司以此虚假手续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款未退出。

十二、以海利公司名义为北京赛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证人孙英杰、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赛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凭证、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实,2005年底,北京赛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司成虎处购买一批皮褥子出口意大利,司成虎说让他朋友的公司给北京赛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后于2006年年初司成虎提供了海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份,金额x.27元、税额x.33元,北京赛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没有退税,该公司给海利公司已垫付退税款。

十三、以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为北京兴广恒强国际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证据。

1、证人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2、北京兴广恒强国际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3、北京市房山公安分局立案材料等。证实2006年4月份,北京兴广恒强国际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羊皮手套)往来的情况下,接受以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x.91元、税额x.09元,并以此虚假手续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后北京兴广恒强国际贸易公司涉嫌犯罪,被北京市房山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十四、以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为北京瑞滕祥国际皮草服装有限公司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证据。

证人王某某、谭某某人的证言、北京瑞滕祥国际皮草服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实2005年11月份,北京瑞滕祥国际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在与潭广印皮草生意往来中,潭广印提供了以万通公司、海利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x.67元、税额x.33元,在与潭广印生意往来中,北京瑞滕祥国际皮草服装有限公司从未与万通公司、海利公司联系。

十五、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其他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借招商引资政策优惠之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合伙虚假设立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幌子,骗取国家税款,故被告人袁某某辩称其没有虚开代开;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参与预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故其辩称为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郑某某只参与了大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活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史云烽

审判员王某京

审判员王某金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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