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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再字第27号-申诉人常德市武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诉人杨某某、刘某乙、杜某某、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借款抵押担保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再字第27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社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欢),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曾用名刘某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局局长。

申诉人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诉人杨某某、刘某乙、杜某某、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借款抵押担保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3月9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常检民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于2009年5月6日催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诉人常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申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先来

审判员杜某柏

审判员李冲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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