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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42秦某甲诉秦某乙侵权撤诉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登民一初字第1242号

原告秦某甲(秦某琢),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现住告成镇李家庄下门X号。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成年,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乙,男,40岁,汉族,住(略)。

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菊风

审判员吴燕平

助理审判员李晓丹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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