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刑执字第849号

罪犯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1日作出(1997)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盗窃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4日作出(1997)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0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二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09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执行犯人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中表现较好,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干警王红永和服刑罪犯张坤兴的证言及执行机关的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的刑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0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琦

审判员管小强

代审判员刘新生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