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李某甲婚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春如,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翟同造,冯芳,人民陪审员杨子龙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0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代理人袁春如,被告李某甲及代理人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1、要求离婚;2、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共同财产平分。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对家庭负责,孝敬父母,关心子女。打麻将只是偶尔玩玩,而是被告玩电脑一玩,玩一天,我们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1月3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未发生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矛盾,在诉讼中原告也未提供感情破裂证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现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以后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相信双方可以和好的,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同造

审判员冯芳

人民陪审员崔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