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诉欧阳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铁光,湘潭县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阳国光,又名阳某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X乡X村长山组。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欧阳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欠我x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

被告欧阳国光辩称:我只欠原告x元,同意偿还,但我现在没钱,只能在6个月内还清。

审理查明:2001年3月到2002年8月间被告欠原告x元,一直没有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x元,当庭支付2000元,其余的x元在2009年12月4日之前付清。

本案的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579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卢为明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宗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