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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中段。

代表人郭某,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未在开庭前七日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武文英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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