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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504号

原告周某,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张某某,女,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5月15日登记离婚。婚生女(略)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婚生女(略)由原告抚养。被告已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晓伟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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