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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2258号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来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口角打仗,没有共同语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欠刘向明9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来秋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都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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