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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小河镇玉珠面粉厂与被告寿某甲、李某某、寿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浚县X镇玉珠面粉厂。住所地:小河镇X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田,浚县司法局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法庭调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寿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职业住(略)。

被告寿某乙(又名寿某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职业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浚县X镇玉珠面粉厂与被告寿某甲、李某某、寿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被告寿某甲、李某某、寿某乙自愿当庭返还原告浚县X镇玉珠面粉厂度量衡一台,并于当天交接完毕;

二、双方其他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楠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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